取保候审一年满了。检查院没有任何通知怎么办?

先是在公安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的是刑事案件]抓捕后几天后取保,
1个多月后地区检查院批捕,过了几个月在又公安局又改做了监视居住。之后过了半年多,案件转到市检查院说监视居住时间到了,又给做了取保候审。
没过几天市检查院又给退回了地区市检查院[地区检查院说是不好认证,又改成了非法经营罪]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后到现在又满了一年了[从开始到2次取保都快2年了]。没有任何人找,或者询问。。

现在案子算是接了吗?如果没接是否要要检查院询问。。申请结束取保候审,结束案件?
取保候审满一年后如果检查院不给结束,是否还是会被起诉?或者一直那么拖着几年后又重新审理?宣判?
如果检查院不给结束[不给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让另外在继续办一份取保或者监视居住或者其他的。。这个合法吗?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但你的这种情况明显与规定不符了,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再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尽快处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拓展资料: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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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12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再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尽快处理。有可能是接案之后被撤案了。根据一般规定,取保到期后,应当立即解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参考资料:《刑事诉讼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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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5-06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但你的这种情况明显与规定不符了,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再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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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3-25
取保候审一年满了。检查院没有任何通知怎么办?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那么,取保候审满一年检察院没联系过应该怎么办?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取保候审满一年检察院没联系过应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但你的这种情况明显与规定不符了,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再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尽快处理。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四、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取保候审也是属于我国刑法一种,一般对于在取保候审之后也是经常要到相关的部门进行报道,如果在届满之后执法人员还没有进行处理这起案件,那么就应该要自己去主动去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4个回答  2013-06-17
拖了这么长时间,肯定不会提起公诉了,不会审理了

应该是撤案了

可以去检察院问问,应该有一份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给你的

通知书虽然作用不大,但却是结案的凭据,上面会写明解除的理由,对你个人算是个交代,今后如有人或单位问起此事,你可以以此说明:我没有犯罪!(有时是需要的)追问

您的意思 最好是有一个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如果检察院不给呢?或者让继续取保或者监视居住这个可能吗?

追答

最好是有一个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其实作用也不大,因为取保候审到期是自动解除的)

检察院不给是不可能的,这是应该发的,上面至少会有一个解除的理由,是对你的一个结果的交代
(当然中国很大,不规范的地区太多了,我也不能保证)

继续取保也是不可能的,取保只能公安一次、检察院一次,每个单位不能进行两次取保的

这案子,肯定是撤案的,司法机关明显是想不了了之,要起诉不会等好几年的

追问

想不了了之的话。检查院有正式通知吗?比如书面的只类的?。
最想问的是 从法律上讲,取保1年后都没结果的是属于无罪?不会在追究?
比如网上说有取保10年后都有在继续处理审判的。。。

追答

现实和法律规定其实是有差距的,网上的人大多纸上谈兵,现实是什么样的:

想不了了之的话。不会主动给你正式通知,你要自己去索要
(取保候审单子上会写明由于。。。原因,不予起诉,故撤销取保候审)

有取保10年后都有在继续处理审判的。。。
但是这只是理论上的,是极其少数的,哪有那么烦的,拖到10年后再审判,检察院不是吃饱撑的吗?你说是吗?
你又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一般解除后,就撤案了

追问

非常感谢。。最近就去问检查院索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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