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受伤部位认定不全如何补充认定

我是安徽淮北矿业集团朱庄煤矿的一名掘进工人,今年三月五日在工作时不慎出了工伤。当时医生经过初步检查诊断左脚脚踝处骨折,后由单位提起了对我的工伤认定,当时我的小腿是挫压伤,左膝关节也肿胀疼痛,医生让恢复一段时间后转到矿工医院检查磁共振,我在当月二十三号进行了磁共振检查,才发现左小腿胫骨平台处骨折,可是由于申报工伤时有时间限制,医生在诊断证明上只写了左脚踝处骨折,致使三月二十五日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只有脚踝骨折一处,遗漏了胫骨骨折。工伤认定书关系到将来后遗症的治疗费用报销等一系列问题。我想进行补充认定,可是单位一直在推诿,马上就过了认定书的复议期限,我想问一下有关专家,朋友我该怎么办才能保护好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谢谢

可以直接提交资料,向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申请补充认定。

参考资料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8]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程序,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职工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的,用人
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充
受伤部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原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诊断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受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对
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
定决定,同时将原工伤认定决定文书收回并存档。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保
持原文号不变,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因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原工伤认
定决定撤销,重新认定”字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等以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依据。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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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8
带上你的诊断书,先找原工伤鉴定部门,提出对于未进行鉴定的部位予以补充鉴定即可。
第2个回答  2013-06-18
工伤认定书出来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不然过了期限,就认定不了工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