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浠水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1、门诊补偿: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支付特殊病种有: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组织或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其余可报销的特殊病种,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

  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局部反应对症处理,一般辅助治疗不列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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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4
一)门诊报销比例 1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报销比例为 25%。 2 、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为 40%。 3 、县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 30%。 4 、县外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除外)和有价疫苗不予报销。 (二)住院报销比例 1 、乡镇卫生院住院 0-300元报销比例为 40%, 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55%。 2 、县级医院住院 0-300元报销比例为 30%, 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40%。 3 、县外医院住院 0-20000元报销比例为 20%, 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35%。 4 、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按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低于 200元的,补偿 200元。 未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不报销。 5 、 Ⅱ 期以上高血压病(含 Ⅱ 期)、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支气管炎、精神病维持治疗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等 11种特定慢性病人在村级直接报销点就诊的按村级门诊报销比例报销,在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县外就诊需转诊)的,凭《就诊证》按不同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6 、年度个人补偿总金额封顶线为 6万元。 (三)参合农民报销范围为目录内的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化验费、规定的护理费和床位费;
第2个回答  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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