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申报材料: 1、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场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
(2)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
(3)娱乐场所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4)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资金数额;
(5)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6)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料。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娱乐场所设施、设备资料及相片;
5、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者到镇(区)文化部门索取申请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好,到镇(区)文化部门办理初审手续;
2、镇(区)文化部门根据本镇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查后,给予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并备案;
3、镇(区)文化部门将申请表连同审核意见报市文化局,经审核合格的,在20个工作日内发给《娱乐场所审核合格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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