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新公司,三家国有企业出资,目前我方控股51%,董事共5名,我方占2名,职工董事一名,其他两方各一名董事,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决定。请问此种情况我方可以财务可以并表不?另外,请问1:公司法规定职工董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在公司章程中职工董事可以由股东方提名的方式表述么? 2:财务并表有没有硬性条件(具体的)?
这个太笼统了 还是十分感谢
确实,正常人很难理解准则,我看了很多遍,很难指导实际工作。现在合资合作形势太多,而且实际控制权又很难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