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资产交换,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专利权同乙公司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厂房)进行交换,甲公司持有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400万元,已累计摊销的金额1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260万元;乙公司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35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5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30万元,同时,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其中包括收取补价30万元,支付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差额34万元),假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换入原材料、固定资产仍作为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核算,乙公司换入的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专利权均作为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
要求:
(1)计算甲、乙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
(2)计算甲、乙公司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3)编制甲、乙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是
(1)计算双方换入资产的总成本:
甲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610-30=580(万元)
乙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580+30=610(万元)
问题:计算甲、乙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时为什么不考虑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