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资产交换的入账价值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资产交换,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专利权同乙公司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厂房)进行交换,甲公司持有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400万元,已累计摊销的金额1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260万元;乙公司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35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5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30万元,同时,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其中包括收取补价30万元,支付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差额34万元),假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换入原材料、固定资产仍作为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核算,乙公司换入的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专利权均作为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
要求:
(1)计算甲、乙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
(2)计算甲、乙公司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3)编制甲、乙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是
(1)计算双方换入资产的总成本:
甲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610-30=580(万元)
乙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580+30=610(万元)
问题:计算甲、乙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时为什么不考虑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额?

  1、具有商业实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可以抵扣的进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
  2、不具有商业实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可以抵扣的进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
  3、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为公允的情况(考虑补价):这种情况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仍然是遵循上面的两个公式,不同的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要按照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来倒算。
  支出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可以抵扣的进项+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可以抵扣的进项+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可以抵扣的进项
  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可以抵扣的进项-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可以抵扣的进项-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可以抵扣的进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额已经考虑在里面了。

甲公司为换入资产应收增值税25.5,应付进项税59.5,合计应付出34,但甲公司只付出了4,所以应从甲公司换出总资产价值中扣除30,即为甲公司的换入资产总成本
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交易对方,正好相反,应对乙公司换出总资产价值加上30,即为乙公司的换入资产总成本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