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债券资产减值的核算,要求转出以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损失,那么从这句话中,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 可供出售资产减值损失额=初始购入时的账面价值-当前公允价值,那么初始购入时的账面价值怎么确定,是否等于 初始购入时的净价总额-已偿还本金?比如以净价98.56(每百元面值100)购入一只分期还本债,第一次还本20%,若此时单位公允价值为65,那么资产减值损失=(98.56-20)-65=13.56,是否正确?
但是在网上搜索的可供出售债券减值损失核算的相关资料,使用的公式都是 可供出售资产减值损失额=计提减值前的摊余成本-当前公允价值,而且用的是计提减值前的摊余成本,不是计提减值前的账面价值,这个公式又是如何理解?
还有一个疑问,若需转出的资本公积累计额大于计算出来的可供出售债券资产减值损失额,那么是只转出资产减值损失额部分,剩余的资本公积怎么办,还是转出全部的资本公积,但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记到借方?
(1)20%不是利息调整的摊销,是分次还本债券在付息日偿还发行量的20%,针对单只债券的的话,若发行时的券面金额为100元,那么偿还20%的本金后,单只债券的本金总量只有80元了。
(2)能够解释一下为什么用计提减值前的摊余成本与当前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而不是用初始购入的账面价值与当前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资本公积转入减值损失的金额不就是从初始购入到计提前账面价值不断下跌造成的累计损失金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