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个员工是在某月的27号入职的,然后在次月的10号又通过办理离职手续离职了。那么这种情况下除了发放这几天的工作日工资之外,要不要为他缴纳社保这些?因为27号入职当月以及次月10个工作日的工资均没有达到当地最低标准工资,就算企业帮他缴纳该怎么扣除个人部分?可能27号那个月的工资都还不够扣的。因为我看到很多国企只要入职就会缴纳社保,国企缴纳社保是不是指27号入职只要他下个月干满一个月或者到下月的社保缴费日就会缴纳,如果出现上面的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不缴纳的??但是貌似很多民营大企业都是入职第2个月才缴纳社保,而且相当多,这个该如何解释,是不是违法了?有没有高人解释下??
不需要缴纳。
具体要看员工是否已经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有签订,那么即便是员工工作不满一个月,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员工和单位之间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之说,那么员工可以通过正规渠道维权。
《中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扩展资料: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