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省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注意事项: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扩展资料:
长春低保标准:
长春市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20元,城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4920元;双阳区和九台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650元。
榆树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36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524元;德惠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393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710元;农安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650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由其原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
无居民(社区)委员会的居民小区,城市低保工作直接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承担。街道(乡镇)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进行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经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整理上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城市低保待遇,并由居民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可采取下列方法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
(一)到申请人住处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和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状况;
(三)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发信索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与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申请人家庭收支的相关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长春政务网-我市城区低保标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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