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公司大裁员,合同到期的一律不再续约,我的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工龄已满9年。因为某些原因,我和其他几个同事领导同意继续聘用,但条件是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自己申请辞职,并且社保停缴两个月,两个月后以新职工的身份进入单位。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如果再继续签订合同,也就是在该单位满了10年工龄,按照法律规定,是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单位不允许这样的合同存在。当然,公司也给予我们补偿金(以合同到期的标准补偿)。于是,我们乖乖的交了辞职信,退了工,成了公司的黑户却依旧上班。可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2009年12月新的总裁上任后,停止一切裁员。我们这几个人的问题有了新说法,公司愿意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并且补缴空缺的两个月社保,保证工龄的连续,退还当初的补偿金。当我们提出拿回辞职报告的时候,人事说已交社保局,拿不回来了。我想问问,这封辞职信应不应该拿回来。不拿回来,对以后会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