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出资比例多少的不能查阅公司账目

如题,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没有这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出资比例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
法律分析
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成员。股东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因而股东对公司有关事宜享有知情权,这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了解公司运行情况并行使其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关键。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有关文件,具体规则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其可以要求查阅并且复制公司的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没有出资比例的要求,所有股东均可。但如果想要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的理由,同样也没有出资比例的要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所有股东不分出资比例,均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但不能复制,也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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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07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占多少股份,1%也是股东,可以查询。但查询公司账簿要先书面申请,公司不同意或在15天内没有答复,可以通过诉讼行使股东查询权(知情权)。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2个回答  2013-08-07
1、法律并无此规定,查阅公司账目是股东的应有权利;
2、《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条文解读:
首先,股东应当提出书面的请求,并说明目的;
其次,公司应当在股东提出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再次,若公司拒绝查询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的查阅。最终由法院判断查阅账簿的合理性并作出判决。
4、当然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则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要求公司做到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义务:《公司法》第176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建议:你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理由正当,公司是无法拒绝的,即使最后法庭也是会支持你的主张的。愿好运!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5
  股东查阅账目的权利没有出资比例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股东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4个回答  2013-08-07
首先,不知道你所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升级版上市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176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所以,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具体出资比例查阅公司账簿,但在公司章程上,股东自己可以约定。所以,不知道你所说的公司是否自行约定了这一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