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破产

东星航空破产的背景和破产过程及分析 谢谢谢谢

东星航空破产重整案是我国新《破产法》颁布后,首例跨境破产重整案。该案由境外GECAS公司(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法院,对境内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且是我国首例航空公司破产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决,并没有消弥外界对东星航空的关注。   东星航空更是心有不甘。   就在武汉中院下达最终裁决的前一天,即8月26日下午,东星集团还在北京召开有关东星航空破产重整最新发布会。   发布会上东星集团称,武汉市交通委员会一再阻挠公司和债权人提出的重整方案。东星集团表示,已经就东星航空破产重整案上书中央,并表示,中纪委已经介入调查。   “我们正在等待中纪委的书面通知。”9月1日,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指定律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杰说。   破产是最好的归宿   “我们非常支持和尊重法院的判决。”张杰表示。   但是,对于武汉中院的这一裁决,并不是所有人都乐于看到。   今年3月30日,武汉中院受理了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通用电气子公司,提交的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由此,围绕东星航空究竟该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原股东、债权人、意向投资方以及破产管理人几方开始角力。   原股东东星集团、东星国旅,债权人中航油、中航信、新郑机场等,意向投资方上海宇界和信中利,是东星航空重整的坚持者;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清算的破产管理人则始终坚持破产清算。   与国内债权人立场不同的是,“涉外债权人更希望破产”。   在破产管理人看来,东星航空不具备任何重整的客观基础和价值。“负债数额巨大、流动资产严重短缺、租赁飞机被取回、人力资源匮乏、航线和时刻资源流失、公司股权被质押、重整资金投入巨大”。   然而,北京信中利投资有限公司和东星集团提出的重整方案,似乎又让人看到了一个重生的东星航空:“首期投入2-3亿元的资金,租赁3架飞机,就可以让东星航空重新起飞。步入正轨后,东星航空还将引进国际大型航空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并在3-5年内走向资本市场,成为一家股权多元化的公众公司。”   因此对东星航空的破产,有人无不惋惜地说:好不容易争取到的一张航空牌照,就此废弃。   “人有生死,企业也一样。东星航空破产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及职工的利益!”张杰说。况且,“中国航空业的大门一直是开放的。近来,民用航空局陆续对新航空公司的批准,‘航空公司牌照已不再审批’的谎言会止于智者!”   资本运作下的牺牲品   从2006年5月首航,到2009年8月破产,东星航空短短3年即夭折,与其自身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有着密切关联。   据了解,东星航空增资3.06亿元注册资本主要为实物资产,9架飞机全为租赁。但兰世立对外宣称有20架飞机。由于资金紧缺,实际运行的飞机只有8架。   除了资本金严重短缺,据媒体报道,东星航空的人事管理也相当混乱。公司高管人员没签劳动合同;有的员工劳动关系在集团,有的在国旅,长期拖欠员工社会保险;东星航空、东星集团、东盛房地产和东星国旅资金混同,连带担保等等。   “兰世立的失败在于资金短缺、诚信丧失、管理混乱、经营不善。他嘲笑其他企业的弊端,恰恰是他的致命弱点。兰世立的初衷可能并非真正想干航空,而是希望进行资本运作,最后卖高价脱手。”张杰这样总结。   可是,还没等到高价脱手,东星航空便走向破产。   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东星航空破产重整案中,有一些明显的特征是其他破产重整案少有的。同时还涉及一些法律问题的处理。”对此,张杰总结了以下五个特征:   第一、我国新《破产法》颁布后,首例跨境破产重整案。   该案由境外GECAS公司(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法院,对境内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且是我国首例航空公司破产案。   同时该案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如飞机取回权、境外保证金、飞行员价值认定;飞机留置;我国破产法第70条理解等等。   张杰特别指出,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是个法律空白。”   第二、重整申请方与破产管理人观点对立。   重整申请方强调将不惜成本注资,甚至有的投资者声称重整后,将3年实现东星航空盈利,5年上市。而破产管理人则根据东星航空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坚称破产重整已不可能。观点严重对立。   重整方认为管理人应管理好资产,对重整不应发表意见。而管理人认为自己对东星航空情况最熟悉,发表风险提示并无不妥,能否重整决定权在法院。   第三、重整申请方两派无交集。   两派可分为民营派和国资派。航油、机场为国资派;东星国旅和战略投资者为民营派。两派互不交集,各拿各的方案。   第四、破产论证各吹各调。   重整申请方坚持论证会应进行重整的法律论证,而破产管理人则从债权数额巨大、流动资产严重短缺、租赁飞机被取回、人力资源匮乏、航线和时刻资源流失、公司股权被质押等事实方面,论证了为什么东星航空破产重整已不可能。   第五、部分重整申请人违法操作。   在重整中,有人以东星航空的名义对外谈判;有人持有已作废的公章对外发布声明;有人擅自编制资产负债表等等,无视破产法对管理人职权的赋予,严重干扰了破产重整工作。   “法院的裁决固然重要,但通过东星航空破产重整案的审理,如能对我国破产法的实施进行有益的探索,则具有特别意义。同时,该案对新颁布的破产法也是一次考验。”张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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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从2008年下半年起,有媒体先后多次报道东星航空资金链紧张问题。2009年3月10日,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清算。2009年3月14日,应武汉市人民政府请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决定,自15日0时起,暂停东星航空公司航线航班经营许可。3月15日,东星航空的董事局主席兰世立在珠海机场试图出境时被警方控制,随后被带回武汉小范围监视居住,其所涉案件由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办理。3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申请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并冻结了东星航空的16个账户,指定由武汉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市交委等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破产管理人,全权接管东星航空破产事务。4月7日,破产管理人解除了与通用公司等的飞机租赁合同,并将东星从通用租赁的9架飞机中的7架客机退还给通用,另外2架客机因东星航空所欠债务,被分别滞留在广州白云机场和郑州新郑机场。
  就在东星航空面临破产清算危机、命垂一线之时,4月8日,东星航空的最大债权人中航油有限公司联合部分其他债权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表示愿意提供包括资金在内的一切支持来帮助东星航空破产重整,再次整翼上天,但于6月12日遭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随后,中航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8月7日将东星航空的重整方案提交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待湖北省高院的最后判决。
  2009年8月25日消息,湖北省高院决定撤销此前武汉中院对信中利重整东星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要求武汉中院重新受理此案。此前共有包括中航油在内的8家申请方的重整申请被武汉中院驳回,但截至目前只有信中利一家的方案被裁定将重新受理。这就意味着,东星航空有望免于破产清算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信中利可能将成为此次重整申请的唯一入局者。
  2009年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定:驳回申请人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东星航空一夜之间,成为国内首家破产的航空公司。众多债权人挽救这家民营航空公司的努力至此也被迫结束。
  2010年4月,法院审理查明:东星航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兰世立,在明知相关部门多次催缴欠税的情况下,仍采取隐匿、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逃避追缴欠税,指使手下相关人员共将5亿余元营业收入予以转移、隐匿,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共计5000多万元。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第2个回答  2015-07-29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由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成的。东星航空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家获准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也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其主要经营航空干线客货运输业务。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下发明传电报,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2009年8月东星航空被裁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