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课程教学的过程与方法主要包括如下:
1、讲授法。
教授法又称“口述教学法”。提示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它包括:讲述法、讲解法两种。
优点:a、使音乐教师有较充分的主动性。
b、易于把握所传递的音乐课程标准及教材中的所有的音乐知识及音乐常识。
c、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较多的系统连贯的知识。
2、演示法。
演示法是教师展示食物、图片等教具,进行示范性的演唱、演奏,或采用现代化视听手段,指导学生获得感性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3、练习法。
练习法是为形成一定技能、技巧,培养创造能力,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反复多次完成某些动作或活动的教学方法。
4、谈话法。
谈话法又称“问答法”、“提问法”,是师生通过相互提问引导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通过推理获得新知识,巩固旧知识,增进记忆的一种方法。它包括:启发式谈话和问答式谈话。
5、讨论法。
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为解决教学中某一问题,相互启发,讨论辩论,各抒己见的教学方法。
6、欣赏法。
欣赏法式学生在音乐教师指导下,体验音乐作品的艺术表现力,借以陶冶情感和培养审美感的教学方法。
7、发现法。
发现法又称“探索法”,是学生运用教师提供的按发现过程编制的教材或材料进行“再发现”,以掌握知识并发展创造性思维与发现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
8、情境法。
情境法是遵循反映论的原理,充分利用形象,创设具体生动的场景,激起学生的学习情绪的一种教学方法。
音乐的简介:
音乐是一种艺术形式和文化活动,其媒介是按时组织的、有规律的声波(机械波的一种)。
它的基本要素包括强弱、调性、时长、音色等。由这些基本要素相互结合,形成 音乐的常用的"形式要素",例如:节奏、曲调、和声,以及力度、速度、调式、曲式、织体等。构成音乐的形式要素,就是音乐的表现手段。
不同类型音乐可能会强调或忽略其中的某些元素。音乐是用各种各样的乐器和声乐技术演奏, 分为器乐、声乐(例如不带乐器伴奏的歌曲)以及将唱歌和乐器结合在一起的作品。
在最一般的形式中,将音乐描述为一种艺术形式或文化活动,包括音乐作品的创作(歌曲、曲调、交响曲等),表演,对音乐的评价,对音乐历史的研究以及音乐教学。古希腊和印度哲学家将音乐定义为水平排列为旋律而垂直排列为和声的音调。
诸如"各个领域的和谐 "和"这就是音乐在我耳边"之类的俗语指出了这样一种观念,即音乐通常是有序且听起来很愉快的。但是20世纪的作曲家约翰·凯奇(John Cage)以为任何声音都可以是音乐,例如说:"没有噪音,只有声音。"
音乐的创作、表现、意义甚至定义都根据文化和社会背景而有所不同。确实,在整个历史中,一些新的音乐形式或风格都被批评为"非音乐",包括1825年贝多芬的大赋格, 1900年代初的早期爵士乐和1980年代的硬核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