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因素是指能使人造成伤亡,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危险危害因素的产生:
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的表现形式不同,但从事故发生的本质讲,均可归结为能量的意外释放或有害物质的泄漏、扩散。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离不开能量,能量在受控条件下可以做有用功,一旦失控,能量就会做破坏功。
如果意外释放的能量作用于人体,并且超过人体的承受能力,则会造成人员伤亡。如果意外释放的能量作用于设备、设施、环境等,并且能量的作用超过其抵抗能力,则会造成设备、设施的损失或环境的破坏。
用此观点解释事故产生的机理,可以认为所有事故都是因为系统接触到了超过其组织或结构抵抗力的能量,或系统与周围环境的正常能量交换受到了干扰。
能量与有害物质:
能量与有害物质是危险危害因素产生的根源,也是最根本的危险危害因素。一般来说,系统具有的能量越大,存在的有害物质数量越多,其潜在危险性和危害性就越大。
另一方面,只要进行生产活动,就需要相应的能量和物质 (包括有害物质),因此危险危害因素是客观存在的。
失控:
在生产实践中,能量与危险物质在受控条件下,按照人们的意志在系统中流动、转换,进行生产。如果发生失控 (没有控制、屏蔽措施或控制措施失效),就会发生能量与有害物质的意外释放和泄漏,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失控也是一类危险危害因素,主要体现在故障 (或缺陷)、人的失误和管理缺陷、环境因素等方面,并且这几个方面可相互影响。伤亡事故调查分析的结果表明,能量或危险物质失控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能量意外释放的直接原因,是管理缺陷、控制不力、缺乏知识、对存在的危险估计错误或其他个人因素等基本原因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