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女子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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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

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张生和莺莺们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其次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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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6-16
在中国的历史中,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峰,是封建社会最为繁盛和开放的朝代。唐代的女性在我国封建社会女性发展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封建社会其他朝代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唐代女性地位的提高是当时封建社会宗法制对女性束缚的减弱及其统治者一些政策的影响。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究唐代女性的地位。在家庭地位上,为人女的家庭地位与为人妻、为人母的家庭地位又有很大的不同;在社会地位上,从女性参政、受教育的状况、社会交往、婚姻自主、体育运动、服饰服装几个方面来研究。最后比较一下唐代女性在唐朝前后期地位的变化。唐代女性处在封建时代,虽然没有摆脱男尊女卑的束缚,但是她们在宗法制影响极深的时代仍然努力地为自己的权利而抗争,从而也造就了唐代女性独特的人格魅力。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8-10
今天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

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张生和莺莺们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其次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可见唐代的婚姻法律虽然仍然是以男性权威为主导,但是对女性的利益也做了相应的保护,不仅要求男方不得无故休妻,而且对于为男方做出了贡献的妻子也通过法律保护他们的权益,从而杜绝了陈世美现象。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但是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女离婚后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另外,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实际上,唐代妇女较高的社会地位不仅仅表现在婚姻与家庭领域,在社会活动中她们同样享有较高的行动自由,我们以社会活动中最重要的政治领域为例,自汉武帝以来,中国人一直以来就反对女性参与政治,认为女性对政治的影响是为乱政。但是在唐代,对于女性投身政治活动这种行为,社会是相当宽容的。早在初唐时期,太宗的诸位公主以及他们的驸马就是政坛中一股十分活跃的力量;而在之后的时期里作为女性的武则天有长期掌握了政权,我们看到虽然她日后的公然称帝和对历史家族的打击使她备受舆论的诟病,但是对于她早期二圣临朝,或是作为太后把持朝政甚至废立皇帝等行为社会大众并没有太大的反对。再之后唐代的诸位公主,后妃以至对于朝政保持着较大的影响。虽然在之前的中国与出现过杰出的女性政治家但她们大多是作为太后以皇帝母亲的身份参与政治,依靠中国人对孝的推崇对母亲的尊重而为自己的政治影响力找到合理的名分,向唐朝这样皇帝的女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8-10
比较高
第4个回答  2013-08-10
出与社会德下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