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强制辞退,让我下周一不要去上班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您好!
我是2011年10月24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今工作1年9个月,近日,公司以招聘工作不理想辞退我,我不同意,要他们拿出证据,他们拿不出来,因为招聘工作只占我责任书的5%,而且,5月份开始我负责的招聘网站到期,公司不续了,导致我这边没有网站,基本上没有简历,而且招聘工作是3人负责,我不是主管负责人,计划书等文件也从未签过字,每月责任书也都是90分以上。
之前他们说过招不到人我就走人的话,但是从未给我书面的东西,一直都是口头上的,也不是正式的谈话。
今天跟我说要我离职,而且下周一就不能来上班,补偿就是2月基本工资,我每月工资为3000,基本工资为2000,岗位工资1000.我不同意,他们就说不同意你就自己去仲裁什么的,我们不管,反正就是周一别来了。
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去仲裁的话胜算有多少呢?我最终应该得多少赔偿呢?他们这个做法算违法的吗?最后一次的谈话,我有录音。

  如果你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去支付经济赔偿金。\x0d\x0a  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搜集证据,即时提请仲裁,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x0d\x0a  《劳动合同法》\x0d\x0a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x0d\x0a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x0d\x0a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x0d\x0a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x0d\x0a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x0d\x0a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x0d\x0a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x0d\x0a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x0d\x0a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x0d\x0a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x0d\x0a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x0d\x0a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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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02
建议下周一继续上班,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进大门可以报警,留下报警回执。
单位尚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你,你的录音可能会有瑕疵。

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是4个月工资(3000元/月)的赔偿金。

以上回答是根据你的简要描述所做出的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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