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四章

如题所述

工会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有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公正。以下是选举实施的关键条款:


第十二条,选举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才能进行。选举方式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即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预选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和常务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第十三条,大会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上届委员或主席推荐。第一次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的选举则由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选举前需公开候选人的详细信息,并设立监票人以监督选举过程。监票人由选举人推选并通过表决产生,分别在会员大会或委员会议中进行。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选民有权投票赞同、反对或弃权,流动票箱为不能到场的选民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一条,选举结果的确认和无效情况,以及当选人数不足或过半数时的处理方式都有明确说明。当选人需获得超过半数选票,多出的名额则由得票最多的候选人获得,如票数相等,则需重新投票。


最后,选出的委员会成员需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干部管理规定,报上级党委和工会审批。




扩展资料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是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暂行条例。 于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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