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级别设置?

论述我国公务员级别设置上为什么要对基层倾斜?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关于公务员级别的设计,体现了增强级别激励功能、完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激励保障机制的指导思想。级别是确立工资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1956年确立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规定,级别既是领取工资的唯一依据,又是任职的参考值。1985年实施结构工资制度后,级别被取消。1993年开始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级别是确定级别工资的依据。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级别还是确定其他待遇的依据。这样,不升职务而升级别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级别的晋升而享受合理的待遇。 级别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之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关于确定级别的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时应依据的条件。这就是:(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2)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3)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资历(主要包括任现职的时间和工作年限)。这些条件在确定公务员级别时起着不同的作用。职务决定公务员所在的级别范围。每一职务都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对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较好,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较长的公务员,可以在其职务级别范围内,确定较高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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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7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一、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1、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模设置确定。
  3、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由国家依法另行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二、对于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则依据其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时应依据的条件。具体讲有三条:
  一是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二是公务员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
  三是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资历(主要包括任现职的时间和工作年限)。这些条件在确定公务员级别时起着不同的作用。
  职务决定公务员所在的级别范围。每一职务都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对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较好、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较长的公务员,可以在其职务级别范围内,确定较高的级别。
  我们单位的工资就有几个部分组成,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奖励工资,工龄工资等最主要的部分组成,
  有的单位工资表上还有生活补助,各项津贴等部分组成,一般每个单位不同,城市不同,这些都不同的。但大部分单位的工资都是上册子的,具体的数额和实际表上的数额都不同的,因为册子里的拿到手的钱都扣除了公积金,和医疗保险之类的杂七杂八等项目的。
  三、对于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则依据其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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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7-21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3个回答  2013-07-21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谢谢,一定要采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