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法对吸毒者是怎么规定的?

如题所述

吸毒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吸毒人员犯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单独的吸食毒品行为不属于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者强制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只有经过尿液化验,毒品为阳性的才能确定为吸毒人员。

扩展资料:

2017年6月,咸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敦促吸毒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案争取从宽处理的通告》,希望吸毒违法犯罪人员能主动到案 。

2017年6月26日是第30个“6.26”国际禁毒日,为了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宽严相济政策,有效遏制毒品违法犯罪的滋生蔓延,依据《刑法》、《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咸阳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1、凡吸毒人员在本通告期限内主动到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或所在社区接受询问或登记,自愿参加社区戒毒的,一律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逾期拒不到案或者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查获,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二、凡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冰毒、可卡因、摇头丸、氯胺酮的(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麻醉或精神药品的人员,在本通告期限内,主动到案、回归社会,自愿接受社区戒毒的,不再给予强制隔离戒毒;对有涉毒犯罪前科或二次吸毒的违法犯罪人员,则一律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对有毒品犯罪前科或因涉毒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吸毒人员,如在本通告期限内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免除处罚;对有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确系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吸毒人员亲友、家属应当积极规劝有吸毒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案,接受从宽处理。经亲友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的,视为主动到案,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宾馆、娱乐服务场所,出租屋的业主及从业人员对本场所内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资助、窝藏、包庇涉毒违法犯罪人员,或者为涉毒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毁灭证据等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同各类涉毒违法犯罪作斗争,对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涉毒人员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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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0

吸毒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吸毒人员犯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单独的吸食毒品行为不属于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者强制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只有经过尿液化验,毒品为阳性的才能确定为吸毒人员。

扩展资料:

对身心的危害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问题。此外,吸毒还会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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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通常情况下,吸食毒品者手中必定或多或少持有一定量的毒品。对于这些吸食毒品者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该如何确定其性质,理论界存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供自己吸食、注射而持有毒品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主要理由是我国现行刑法对吸毒者没有规定刑事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供自己注射、吸食的,且持有数量不大,不构成犯罪;持有数量较大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即使是为了供自己注射、吸食,也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因为毒品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物品,国家必须严加管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  应该说,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立法隐患,因为我国刑法是在没有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情况下设立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是要以非法持有毒品为事实前提的(除非吸食者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毒品的人员),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立法试图通过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吸食行为纳入犯罪圈呢?从立法来看,其存在可探讨之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其第八条又对吸毒规定了行政处罚:“吸毒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这一条款表明,单纯的吸食毒品行为是不受刑法规制的。笔者认为,对为自己吸食、注射而持有毒品行为的处理,应作全面的分析,不能简单认为个人吸食毒品不危及他人健康便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上述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理由是:
  第一,刑法明文规定了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才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与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均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设计了量化标准,规定了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这可以将为自己吸食、注射而少量持有毒品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因此,其与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对吸毒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并不相矛盾,即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解决的是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问题,禁毒决定第八条解决的是非法持有毒品未达到较大数量而予以治安处罚的问题。
  第二,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其是一种补漏之罪,系模糊性犯罪构成。立法者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持有毒品行为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有关的人,仅仅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而逃避处罚。如果行为人是为自己吸食、注射而持有毒品的,不论其持有毒品多少,都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刑,这样就会导致大量的毒品持有人以毒品仅是为自己吸食、注射为由而加以辩护。而由于毒品犯罪的隐秘性,司法机关又难以确切查证,这样会大大有损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价值。
  第三,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目的对其定罪量刑的影响主要有三种规定:(1)为了非法交易而持有毒品的才构成犯罪,而自存吸食、注射的不构成犯罪,如丹麦、哥斯达黎加、原南斯拉夫等国的法律属于这一类型;(2)出于任何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法国、瑞典、斯里兰卡等国家的法律属于这一类型;(3)出于不同目的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但规定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同,如土耳其刑法典第404条规定:为个人消费非法持有毒品判处3至5年监禁,为交易非法持有毒品,判处5至24年监禁。从我国刑法来看,其所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行为究竟出于何种目的未作限定,因此,除客观上包含持有毒品行为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以及外表上与持有毒品罪相同的窝藏毒品罪外,其余所有故意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法定数量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这里还牵涉到一个问题,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那么,对吸毒人员多次少量个别购买毒品,随买随吸,同期持有量从未达到标准的,能否将每次购买的毒品量累计起来,以此衡量是否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首先,虽然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累计起来也可能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但与一次就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相比,在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上还是有差别的。如果对这种持有进行累计计算,就会导致打击面的盲目扩大,从而使得那些吸食、注射毒品已有瘾癖的人大都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这显然与立法原意是不符的。其次,法律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的着重点不同。对前者着重点是犯罪行为本身,因而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数量起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累计起来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对后者则着重的是毒品持有的状态,并不是如何获取该毒品,毒品持有量反映了持有毒品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的大小,因此,被行为人自己曾经多次吸食、注射了的毒品不应累计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12-22
  吸毒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中没有针对吸毒行为的规定。但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七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例如: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 贩 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 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4个回答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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