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29题)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部门负责人决定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入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认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证人可以在场

【答案】:D
[考点]辨认的程序和要求
[解析]本题公布的答案为D但我们认为本题没有正确答案。
《高检规则》第210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在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应由检察长批准决定,而不是由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A错误。
《公安部规定》第247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又根据《高检规则》第211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辨认前,辨认人是被禁止见到辨认对象的。选项B错误。
《公安部规定》第248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高检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有多个辨认人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而不能集体进行辨认;但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题在选项的设计上存在不严谨之处,根据《高检规则》的规定,为了进行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见证人在场,而不是可以有证人在场。“见证人”和“证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证人是指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并由其在当场制作的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又称在场见证人。证人则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证人和见证人的区别是:证人由案件本身决定,不能任意选择,只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有关情况作证;而见证人则是根据需要产生和决定,可以选择,同时他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因此严格来说,本题没有正确答案。
[陷阱点拨]本题的陷阱在于选项A。很多考生会依据《公安部规定》第246条第2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规定而误选A,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公安部规定》是针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当案件是由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时候,则应该适用《高检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在刑事诉讼中,当提及“办案部门负责人”或“侦查部门负责人”的表述时,与“某机关负责人”的含义是不同的。若无其他规定,前者通常指的仅仅是某公安司法机关内部负责具体办案或负责具体侦查的部门的负责人,而后者则指整个机关的负责人(如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这一点希望考生不要混淆
[难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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