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辞职后房子收回有补偿吗

如题所述

没有
用人单位收回福利房,如果当事人已经取得单位福利房的产权,有房产证的,则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补偿;如果是只有使用权,是承租的关系,那么是不需要补偿的。
是单位的产权人,职工是房屋的承租人,职工与单位之间形成了不动产租赁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现在单位要出售包括你的租约在内的房产,你有两项权利可以行使。
(1)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它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你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单位整体出售,那么当你买不到全部房产时,整体买方权利优先于你的优先购买权。
(2)此时可以行使第二项权利。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约定出售并不违反租赁制度。你仍然可以主张租赁权。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1、单位分住房,当时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国均停止了这种分房形式。这种房子的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个人,有房屋“租赁凭证”,要交房租。
2、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可以随意收回吗?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单位奉为职工的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
3、单位往往已分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服务承诺。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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