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6-16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都需要巨大的财政投入
公共财政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社会公共需要界定了财政的职能范围,那些是政府要做的,那些是政府不能做的,社会公共需要给一个定性的规定。财政运行中超出了这个范围就是越位,少于这个范围就是缺位。严格说来,个人的需要中包含个人私人需要与体现在个人身上的公共需要,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它们被满足的手段不同。个人私人需要可以通过市场获得满足,公共需要则是市场不能提供的,只能从政府的提供中获得满足。
公共财政是以人为本的财政。公共财政的公共性首先是在肯定个人之间的平等权利的基础上的然后集中个人之间的共同需要,通过政府组织予以提供。公共财政尊重个人的平等权利,给个人以对等的公共服务。国外的转移支付以人为其中要考虑的基本因素确定支付额度,从而保障所有个人获得政府等量的服务。
公共财政的公共性体现在它的整体性上,它以全国财政为一个整体,在全国范围内均衡安排财政资金。对于财政资金的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现象,在制度设计上设置相应的横向转移支付和纵向转移支付。对于贫困地区,中央还安排专门的补助资金。
公共财政是契约性的财政,它要求制定契约的各方遵守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卢梭的观点,国家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签订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的一种合约。契约强调签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它在赋予政府管理人民的同时,也对人民赋予监督政府管理者的权利。
公共财政适用于财政的每一领域,不仅是财政收入领域、财政支出领域,而且还包括政府债务领域。首先,政府举债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为地方人民谋福利。尽管有时因债务使用不当,没有产生良好的效益,但其动机还是不能否认的。其次,政府举债要求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借款人有借款的权利,更负有还款的义务。政府作为债务代理人有其相应的职责要求,特别是对债务直接决策的个人更是对债务归还负有一定的责任。最后,政府债务是一个整体。政府举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是政府整体的事情。虽然政府之间存在公共事务的事权划分,但政府之间的事权仍可看作是一个整体,中央政府通过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维持整体债务权利与责任的均衡。地方政府只是政府的基层,地方政府的债务最终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