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网络舆论在公共权力监督中的地位与局限

如题所述

地位:网络舆论成为监督公权力的重要方式

网络的迅速发展,强化了社会公众在舆论监督中的主体地位。网络中巨量的信息存储打破了传统媒体版面、容量的局限性,能够容纳无限容量,方便网民们为政府及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提供更多的意见建议。

网络还由于低门槛和匿名的特点,极大地方便了社会公众之间、社会公众和政府之间平等地进行互动交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签名、BBS发帖、新闻跟贴、博客、微博、微信等发表自己对政府及其公共权力机构相关活动、行为的意见建议,网络媒体受行政、政治环境的制约明显减弱;

为网民开展舆论监督工作提供了极大便利,使网络舆论监督更加贴近百姓的特点,提高了民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使网络监督迅速成为十分重要的监督形式,发挥了其他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所不具备的优势。

局限:

1、虚假监督现象时有发生。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极大随意性、简便性,无须任何核实程序便可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如果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是虚假的,实际上违背了新闻可信性、真实性、权威性的特点,违背了新闻传播的规范性要求,虚假信息导致的虚假监督扭曲、破坏了舆论监督,还可能导致社会恐慌。

2、网络舆论暴力造成巨大危害。虽然目前网络上的公共舆论已经发挥了监督公权力的重大作用,但是,网络舆论具有的交互式、匿名性等特征,决定了这是一种无序的监督,一切偶然的意见甚至是曲解或者错误的观念、认识和判断均可能通过无机的方式最终形成一种舆论暴力。

网络谣言增多、个人隐私频频在网络上被曝光、网络上充斥着各种攻击与谩骂等,均证明了这点。网络舆论暴力可能威胁社会稳定,对国家形象产生巨大危害。

3、“网络审判”干扰司法独立。网络舆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可能导致恶意失实和误导他人,最后导致众多网民对法院正在审判或者即将审判的案件形成“一边倒”的观点,比如对某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部分法院可能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而做出倾向于网民意见的判决。

但是,因为司法审判具有其独立性、最高权威性,法官办案只能服从于法律的规定,法官除了服从法律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的权威。如果一件案件还未正式进入司法程序或者法官正在办理当中,网络上就出现了“未审先判”的局面,“网络审判”绑架了司法,实际上对司法独立产生了极大负面影响。

扩展资料: 

一是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网络舆情发生、发展的主动权,及时对不良舆情作出合理的处理;及时对网络传播当中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监视和预测。

二是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举报程序,对举报的受理作出程序性规定,对如何核实消息的真实性进行规定,及时公布对舆情举报的核查结果、处理结果,避免网络舆情举报机制成为某些人打击报复别人的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网络舆论监督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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