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据?

妹妹单独提起过撤销土地证的行政诉讼,现在姐姐申请行政复议撤销该证,被申请人以妹妹提过行政诉讼为由,说姐姐已经过了行政复议期限,而且一个事情不能重复提交。应该不予受理。我认为妹妹和姐姐是两个独立的公民,姐姐不知道妹妹提起过行政诉讼。姐姐能不能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理由成立吗?姐姐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 法院没有通知过姐姐参加行政诉讼。裁定书根本没有姐姐的名字。补充说明:妹妹行政诉讼裁定书原告是:妹妹,被告是大兴国土局,第三人是土地证登记人。案由是撤销土地证。姐姐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姐姐,被申请人是大兴区政府。复议请求:撤销土地证。

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拾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
不过行政复议后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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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10
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拾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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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帮助

...............他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参考资料:http://blog.sina.com.cn/s/blog_74a6bc1401016v9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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