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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工商管理局以甲公司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将其商品扣押。但是,经过相关公证机构的检验,证明该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是合格产品。这样,工商管理局对甲公司实施的扣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失去了事实依据。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才能被认为合法,缺少其中任何一项依据,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违法。工商管理局扣押甲公司的商品没有事实依据,当然应该认定该扣押属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在甲公司将工商管理局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法院便依法判决工商管理局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并判令工商管理局赔偿甲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
问:
1.分别指出案例中的经济法主体有哪些?
2.结合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指出案例中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案例中的经济法主体是某市工商管理局和甲公司。其中工商管理局是经济法主体中的经济管理主体,甲公司是经济法主体中的经济活动主体。
(2)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管理权”,简称为“管理权”。经济管理主体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案例中工商管理局作为经济管理主体行使的是市场规制执法权。在工商管理局行使市场规制执法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依法管理,是相关的管理主体的重要职责。它不仅要求不得滥用管理权和超越管理权,而且在广义上也包括适当地行使管理权,以及不能放弃管理权。所以,工商管理局在行使扣押甲公司商品这一职权的同时,必须要承受这一行为违法法律规定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经济活动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非常重要的。甲公司享有作为市场主体所应该享有的经济自由权,不受经济管理主体的非法干涉,并且在其经济自由权受到经济管理主体侵害的情况下,拥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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