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为禁止转让的背书,背书人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主要是为了保留对被背书人的抗辩权,被背书人如果未按照与背书人
之间的基础关系履行约定义务的,被背书人可以拒绝被背书人向其进行的权利主张。
与一般转让背书相比较而言,禁止转让的背书在权利移转效力和权利证明效力方面并
无不同,但是在权利担保方面,禁止转让背书则与一般转让背书具有不同之处,禁止
转让背书实际上对背书的担保责任加以限制。我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
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
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仍
能背书转让,只是原背书人对背书人之后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
任。
追问甲将汇票背书给乙,但未将乙的名称记载在被背书栏中,后乙在提示付款时自行在背书栏处填上自己的名称,是正确的么,谢谢了
追答是正确的
被背书人可以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