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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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扩展资料: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其一,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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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01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十九条 ,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4-23
按照公安部以及市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原则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由刑侦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120类,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管辖范围:
1、放火案;2、决水案;3、爆炸案;4、投毒案;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6、过失决水案;7、过失爆炸案; 8、过失投毒案;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0、破坏交通工具案;11、破坏交通设施案;12、破坏电力设备案;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以及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19、劫持航空器案;20、劫持船只、汽车案;2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2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2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2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25、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26、走私武器、弹药案;27、走私核材料案;28、走私文物案;29、走私贵重金属案;30、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31、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32、走私固体废物案;33、故意杀人案;34、过失致人死亡案;35、故意伤害案;36、过失致人重伤案;37、强奸案;38、奸淫幼女案;39、强制狠亵、侮辱妇女案;40、狠亵儿童案;41、非法拘禁案;42、绑架案;43、拐卖妇女、儿童案;4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4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46、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除外);47、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48、非法侵入住宅案;49、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50、侵犯通信自由案;5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5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53、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5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55、重婚案;56、破坏军婚案;57、虐待案;58、遗弃案;59、拐骗儿童案;60、抢劫案;61、盗窃案;62、诈骗案;63、抢夺案;64、聚众哄抢案;65、敲诈勒索案;66、妨害公务案;67、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68、招摇撞骗案;69、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70、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7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72、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73、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7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75、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76、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77、传授犯罪方法案;78、盗窃、侮辱尸体案;79、伪证案;80、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81、妨害作证案; 8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83、打击报复证人案;84、扰乱法庭秩序案;85、窝藏、包庇案;86、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8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88、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89、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90、脱逃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91、劫持被押解人员案;92、组织越狱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93、暴动越狱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 94、聚众持械劫狱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9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96、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97、倒卖文物案;98、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9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100、盗掘古人类化石、古瘠椎动物化石案;10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10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10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104、非法持有毒品案;10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106、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107、走私制毒物品案;10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10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11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11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112、强迫他人吸毒案;113、容留他人吸毒案;11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115、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116、阻碍军事行动案;117、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118、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119、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120、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6
最新公安机关管辖346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
第一章 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八、投敌叛变罪
九、叛逃罪
十、间谍罪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十二、资敌罪
十三、诽谤罪
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十五、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十六、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十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十八、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十九、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二十、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二十一、侮辱国旗、国徽罪
二十二、侮辱国旗、国徽罪
二十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二十五、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二十六、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二十七、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二章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走私假币罪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五、信息披露违规罪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七、虚假破产罪
八、商业受贿罪
九、商业行贿罪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十一、为亲友非法弁利罪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十六、违背忠实义务罪
十七、伪造货币罪
十八、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十九、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八十、挪用资金罪
八十一、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三章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过失决水罪
七、过失爆炸罪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九、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一、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二、破坏电力设备罪
十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四、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十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十九、资助恐怖活动罪
二十、劫持航空器罪
……
一百一十五、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百一十六、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四章 禁毒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五章 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七、重大责任事故罪
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九、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十、危险物品肇事罪
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三、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十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十五、生产、销售假药罪
十六、生产、销售劣药罪
十七、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
十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二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一百零一、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一百零二、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六章 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界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界
三、偷越国(边)境罪
四、破坏界碑、界桩罪
第七章 消防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失火罪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八章 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交通肇事罪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4-23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一、一般管辖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三、协商管辖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四、指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五、级别管辖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六、专属管辖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七、交叉管辖(公安及检察院)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八、公安机关和军队及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刑法和有关法律,除下列案件和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管辖:
(一)间谍案(刑法第110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二)贪污贿赂案(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渎职案(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规定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规定的)、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规定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四)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
(五)军人违反职责案(刑法分则第十章规定的),以及军队内部发生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
(六)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