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如题所述

一、现行预算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预算编制不规范
由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当中,尚未完全到位,预算编制工作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差距较大。
一是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很多地方除在少数部门开始试编部门预算外,其他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代编,这些部门的预算编制仍旧采取基数加增长的方法,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定额)和依据。部门经费多少,不是取决于事业发展和本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而是取决于原来的基数,多年运用下来,致使年度预算核定支出指标与实际需要大相径庭;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程度较低,致使预算编制不完整,部门之间经费状况苦乐不均,不利于事业的发展。
二是有些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结构严重不合理,主要是财政供给“越位”和“缺位”并存。一方面供给范围过大,包揽过多,超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范围;另一方面应由政府承担的一些社会公共需要却无力保障。
三是追加预算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财政预算预留资金较多,以待年中安排追加预算。有的地方追加预算过多过滥,个别部门追加的预算比年初预算还要多,致使财政预算失去严肃性和约束力。追加预算的审批不严格或流于形式,随意性较大,助长了一些部门、单位跑要资金的现象,易于产生腐败。
(二)预算批复不及时、执行不严格、预算调整随意性强
——2003年度,海关总署未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3.2亿元。2003年4月8日,财政部正式批复海关总署2003年度预算,但直到2003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才批复所属单位预算3.2亿元。
——2003年国家林业局批复预算时自行调整了部分内容,共计201万元;在预算执行中,国家林业局用自有资金弥补经费不足691.3万元,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中,2003年国家林业局在财政部批复购置汽车13辆、预算450万元的情况下,当年安排购置汽车36辆,购车金额1253万元,超出预算803万元。
—2003年国土资源部的一些财务收支未纳入年初预算或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自行调整预算,一是所属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在没有预算安排的情况下,动用修购基金27.72万元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二是国土资源部本级累计动用结存资金 1.6亿元,未纳入当年预算;三是所属经研院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对140万元的基建支出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将其中55万元用于购置空调、办公家具等非预算支出;所属土地整理中心对购置交通设备经费进行调整,应购置面包车2辆,实际支出54万元购置公务轿车2辆,余款购置计算机设备等。
(三)预算监督机制不健全
预算制度是一国民主政治的主要组成部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社会都有对预算进行监督的权力。然而,在现实中,对预算的监督却往往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一是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流于形式。根据《预算法》规定政府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在现实中,各级人大普遍存在对财政预算监督失效的现象,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等各个过程中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省以下人大大多都没有成立预算监督委员会,人大负责预算监督的人员知识结构水平也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人大也没有提出任何监督财政预算的实施细则,对监督的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作为指导,因此,就形成了政府怎么报人大就怎么通过的局面。
二是审计体制原因造成审计作用和审计效果大打折扣。审计署和各级审计机关是依据宪法是根基宪法设立的经济监督机构,它的职能就是对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通过履行这一职能,起到保护国有资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审计制度,同时也是规范经济秩序、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然而,中国是行政型的审计体制,其特点是审计部门属于政府机关,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此关系致使审计的职能难以有效得到发挥。首先,政府“自己审自己”的工作立场使审计目标不明确。其次,审计执行过程中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使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再次,由于审计结果是对政府和人大两方同时负责,责任主体不明确,审计报告要经过政府批准后方可向人大汇报,一些不利于政府自身利益的情况可能就被“内部消化”了,使问题得不到暴露。由于目前采取的是“同级审”的形式,审计机关的人事任免权、经费的审批权、审计工作对象的决定权力等重要事项都由同级政府决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相当尴尬。
三是纳税人的监督无法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强烈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政府有责任和义务让公众如何了解取之于民的财富是否用之于民,纳税人的钱是否管得好,花得值。但是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政务信息的不公开,纳税人很难了解事实真相,监督和制约就更是谈不上。
(四)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对财政违规、违纪事件处理不力
近几年来,审计不断揭露出不少令人触目惊心的大案要案,甚至涉及到一些中央部委、银行、国有大型企业,客观上讲,这种“屡审屡犯”现象的发生有很多种因素但与我国原有的制度也有一定的关系。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虽然初步建立了我国审计工作机制,然而,审计部门只能履行审计职能,却没有相应处分或处置权力。党和国家及政府的其他监督部门(纪检、检察院、法院、监察、公安等)的问责惩戒机制也不够健全。对于问题单位的处理,很大程度上仅仅只是一个纪律或者道德约束,审计出来的许多问题结果是“不了了之”,没有对相关责任人“动真格”,审计报告一公布,有关部门表个态,象征性地做一点处理,即算交差了事。这样一来,违规的成本很小,收益很大,下一年如法炮制,依然故我。于是,审计风暴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变成了和风细雨。部门机构无所谓,当事人也不把它当回事,本部门一般人也持有一种理解和支持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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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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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对财政违规、违纪事件处理不力。

财政预算编制不规范。

预算监督机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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