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5-03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第一条,和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苏人四(85)69号文件第二条,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3)17号<关于明确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下放后直接参加劳动的,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下放后在初高中读书的,从毕业后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若毕业后参加劳动时未满16周岁,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连续工龄。
因此,你父母在1969年只要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第一条中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条件的,你从年满16周岁或从初高中毕业后参加劳动之日起至户口回城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致于楼上所述"上访材料的答复",是某单位的处理意见,不是国家文件和政策规定,且其答复的内容与相关国家知青政策相悖,不具合理性,其合法性有待商确,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文件和政策使用。
希望我的意见对你有帮助,祝你维权成功!
第2个回答 2018-10-19
应该可以算上去,我爸和你情况差不多,我爸69年下放,78年落实回城。人社局要准备资料证明那几年你在干什么就行了
第3个回答 2019-11-27
请问,本人51年出生,1964年(13岁)随家下放,1985年(33岁)落实政策,本人回蚌埠市,本人现在正在办理退休后,却说1964年至1985年这段时间不计算工龄,请问这期间可以计算工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