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汇算的招待费问题。请大家指教下。

我是一名会计新手,有些问题麻烦大家指教下。所得税汇算中招待费是按照收入的0.5%或招待费发生额的60%取低的。
假设一:如招待费的发生额为500元.
招待费的60%为300元 收入的0.5%为1000元。
那我就是要取300元的为准,则所得税要调增200元。

假设二:如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00元.
招待费的60%为4800元 收入的0.5%为1000元。

那我就是要取1000元的为准,那所得税要调增3800吗?还是调增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还是多少?

这点我很乱。麻烦指点下。谢谢,

假设一:总收入1000.00元*5‰只能抵5.00元, 招待费500*60%为税前抵扣300元,则所得税要调增金额295.00元。
假设一:总收入1000.00元*5‰只能抵5.00元,招待费800*60%为税前抵扣480.00元,则所得税要调增金额475.00元。

最后不存在你问情况。追问

如果收入的0.5%的金额高于业务招待费呢

追答

不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为它和广告费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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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14
其实就是先把60%和0.5%两个限额算出来,取其小者作为基准值,所得税调整数即为招待费发生额减基准值追问

你好,我想问下。那业务招待费的40%都要调增吗?

追答

是的,与基准值的差额全都要调整

第2个回答  2013-01-14
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我们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先按以上的两个指标分别算出两个临时扣除限额,再比较两个临时限额,取较小者为最终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将该限额填入附表三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对应"税收金额"栏,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填在附表三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对应"账载金额"栏,发生额和限额的差额填在"调增金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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