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效力。仅从形式上看,因为劳动合同书的签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就是法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签订的用人协议才具有法定的劳动关系,同样的,也只有与法人签订解除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才失效,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成立的就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必须盖用人单位的印章,法人代表一栏的签字通常应该由法人代表本人签字,但人事经理有法人代表委托、并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职权的也可以签字,但无论如何必须盖法人即单位的印章,内部部门印章只能适用于其部门权限内的事项的办理,否则属越权。越权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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