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已过,但公司没有给我转正,又没有辞退我.请问这符不符合劳动法?谢谢!

如题所述

  肯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你也可以不理他们,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来说,如果你不想与公司摊牌,就可以不理他们,到什么时候摊牌都可以。如果他们最后对得起你,聘任你了,那也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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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5-21
不符合。你们如果签了合同另当别论、没有签合同你就有权要求单位付双倍月薪。
第2个回答  2008-05-21
符不符合劳动法,要看你自己.如果工作顺心,不签合同也无所谓,对劳动者有利,难到一生工作还要换个几家几十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工作不顺心,那就另当别论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