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守孝制度

,清朝的嫡庶分别,尊卑有别,请牛人帮我解决下:1.庶女\庶子死了嫡母,是需要守几年孝的,已经结婚的是几年,未婚的又是几年;2,庶女\庶子死了亲生母亲,又是需要几年孝,同样是结婚是几年,未婚的是几年

清朝的守孝制度
守孝制度,为中国古代通过丧服等级表明亲属范围和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斩衰(音崔,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五个等差,故称“五服”。
明朝洪武七年定制,子为父母皆斩衰三年(这所谓的三年,其实是二十七个月)。清制同。媳为舅姑、妻为夫,也皆斩衰三年。明以后,夫为妻(父母在不杖),子为出母、嫁母,齐衰杖期。明洪武七年定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杖期就是指服一年但要拿拐杖,表示特别哀痛),庶子为生母斩衰三年。清制同。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齐衰不杖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等齐衰三月。
翻译过来,就是为父母(嫡母生母)应该守孝三年,对祖母应该守孝一年,为庶母守孝一年,为兄弟、叔伯守孝一年,为曾祖母守孝五月。 所以康熙应该为祖母孝庄守孝一年,为太后孝惠章皇后(嫡母)守孝三年。康熙诸子应该为曾祖母孝庄守孝五个月,为祖母孝惠章皇后守孝一年,为康熙的三位老婆(比如皇后佟佳氏)守孝三年,为康熙守孝三年。(德妃这种因为是皇帝的生母才成为皇后的,不知道算不算其他皇子的嫡母?待考)
那么服丧期间,有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呢?在中国古代,设“不孝”罪,属十恶中的第七罪,处刑甚重,且为“常赦所不原” (倡导自春秋战国时期,至汉朝正式成为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唐律中说“告言、诅詈咒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以上这几种情况即为不孝。
这里提到的与服丧有关的不孝大罪,即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守制”,即旧时父母或祖父母死后,儿子或长孙在家守孝二十七个月,在此期间,不任官、应考、嫁娶等。
综合来看,在父母丧期,最严重的不孝行为是婚嫁行为。《户婚律》(总179条)云:“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徒三年,各离之。”《职制律》(总120条)规定:“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所谓的“忘哀作乐”,主要指的就是婚嫁,(结婚出丧,即为古人所称红白喜事),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听戏吃酒,当然这样也不好,《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杂戏徒一年。”不仅丧期不得婚嫁,子女在父母犯罪囚禁期间亦不得嫁娶。

延伸:守孝:尊亲死后,服满以前,居住在家,断绝娱乐和交际,以示哀思,称“守孝”。简单的说,守孝就是为父母哭丧。
守孝时间:儒家的实际守孝时间为27个月,因为母亲用母乳哺育孩子要27个月。
按照孔子的说法,父母去世,君子的心情是悲痛的,追求享受君子内心会不安。宰我认为“安”,孔子也没有办法,只好说,如果你安,你就去做。言外之意是,孔子不会安,只能行三年之丧礼。守孝三年,要守灵堂,不贴对联,不去给别人拜年,不放鞭炮,烧一期纸时烧金山银山,三期金斗银斗,五期女儿买的五朵花,七期烧船和靠岸树, 百天提前烧纸,头年晚几个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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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28
清朝的守孝制度
守孝制度,为中国古代通过丧服等级表明亲属范围和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斩衰(音崔,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五个等差,故称“五服”。
明朝洪武七年定制,子为父母皆斩衰三年(这所谓的三年,其实是二十七个月)。清制同。媳为舅姑、妻为夫,也皆斩衰三年。明以后,夫为妻(父母在不杖),子为出母、嫁母,齐衰杖期。明洪武七年定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杖期就是指服一年但要拿拐杖,表示特别哀痛),庶子为生母斩衰三年。清制同。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齐衰不杖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等齐衰三月。
翻译过来,就是为父母(嫡母生母)应该守孝三年,对祖母应该守孝一年,为庶母守孝一年,为兄弟、叔伯守孝一年,为曾祖母守孝五月。 所以康熙应该为祖母孝庄守孝一年,为太后孝惠章皇后(嫡母)守孝三年。康熙诸子应该为曾祖母孝庄守孝五个月,为祖母孝惠章皇后守孝一年,为康熙的三位老婆(比如皇后佟佳氏)守孝三年,为康熙守孝三年。(德妃这种因为是皇帝的生母才成为皇后的,不知道算不算其他皇子的嫡母?待考)
那么服丧期间,有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呢?在中国古代,设“不孝”罪,属十恶中的第七罪,处刑甚重,且为“常赦所不原” (倡导自春秋战国时期,至汉朝正式成为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唐律中说“告言、诅詈咒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以上这几种情况即为不孝。
这里提到的与服丧有关的不孝大罪,即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守制”,即旧时父母或祖父母死后,儿子或长孙在家守孝二十七个月,在此期间,不任官、应考、嫁娶等。
综合来看,在父母丧期,最严重的不孝行为是婚嫁行为。《户婚律》(总179条)云:“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徒三年,各离之。”《职制律》(总120条)规定:“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所谓的“忘哀作乐”,主要指的就是婚嫁,(结婚出丧,即为古人所称红白喜事),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听戏吃酒,当然这样也不好,《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杂戏徒一年。”不仅丧期不得婚嫁,子女在父母犯罪囚禁期间亦不得嫁娶。

延伸:守孝:尊亲死后,服满以前,居住在家,断绝娱乐和交际,以示哀思,称“守孝”。简单的说,守孝就是为父母哭丧。
守孝时间:儒家的实际守孝时间为27个月,因为母亲用母乳哺育孩子要27个月。
按照孔子的说法,父母去世,君子的心情是悲痛的,追求享受君子内心会不安。宰我认为“安”,孔子也没有办法,只好说,如果你安,你就去做。言外之意是,孔子不会安,只能行三年之丧礼。守孝三年,要守灵堂,不贴对联,不去给别人拜年,不放鞭炮,烧一期纸时烧金山银山,三期金斗银斗,五期女儿买的五朵花,七期烧船和靠岸树, 百天提前烧纸,头年晚几个烧。
第2个回答  2013-04-27
在古代,当父母仙逝以后,子女有守孝的传统。古代中原文化认为,父母死后,子女要迅速通知有关亲属和乡里邻居。唐宋以后,流行以放鞭炮的方法向乡邻报丧致哀。

奔丧 ,古代汉族认为,接到父母丧讯后,儿女应首先以哭来回报使者,然后详问父母死因,问毕又哭,哭毕即应上路奔丧。奔丧路上,应该吃素。早上见星而行,晚上见星始止,不避昼夜。临到家乡时,应"望乡而哭",若是奔国君丧,则"望都而哭"。因病残、临产、坐月子等原因不能奔丧的子女,则应寄物以吊。

追悼仪式 入葬死者之前举行。古代汉族的追悼仪式,多由族长、巫师、道士等主持,一般都要介绍死者一生的功绩,希望死者灵魂能保佑子孙后代发达兴旺。

二次捡骨葬 我国南方、东北和沿海地区古今都很流行的一种葬俗,大致有三类:先土葬后捡骨;火葬后再捡骨;同葬后再捡骨。

崖葬 包括悬棺葬、崖墓、崖洞(穴)葬等,涉及到汉族和南方许多民族。如悬棺葬的主要特征是葬在崖上,利用天然洞、绝壁上的天然平台;或在崖上开凿横龛直洞;或在峭壁上凿孔钉桩以放置棺木。

火葬 我国最古老并对现今社会影响最大的丧葬习俗之一。

居丧守孝 古代汉族在埋葬死亡亲属后,还有居丧守孝之俗。居丧期间,不能唱歌跳舞,不能娶妻纳妾,不行房事;上层贵族出入不能走正门,上下不能走中阶;孝子应在父母墓旁搭棚而居。在棚内要求做到"言而不语"、"对而不答"、"不与人座";前三日不饮食,前七天内只能吃粥,七天后才能吃蔬菜水果,过"二七"14天后才能吃肉。一般认为,居丧三年之内都不宜饮酒。三年期满,要举行一次隆重祭祀,然后方能起灵除孝。

扫 墓 有的也称"挂青"、"上坟"、"挂纸"。实际上是古代祭祀制度的遗存。汉族、仫佬族、侗族、瑶族等都流行在每年的清明上坟祭祖。

现在汉族还普遍保留着此俗。扫墓时,较富有的人家,往往抬着一席丰盛的酒菜到墓地,恭敬地陈列在祖墓前,一面焚化纸锭,一面叩头行礼,然后或在墓地吃掉酒菜,或抬回家再吃;稍次的人家,则只端一两碗酒菜到墓地,也焚化纸锭;再次的人家,则只焚化纸锭,或掘几杯泥土,捧堆在坟顶上,再随便折几支嫩绿新枝,插在坟上。

我国古代政治制度,所谓圣朝以孝治天下,做官的人,不管文官武官,也不管官做多大,碰到父母之丧,如果不马上请假还乡,那是不对的,监察御史马上提出弹劾,可以处分到永不录用的程度,是很严重的。不过有一点例外,以武将来说,他正在前方作战,假使父母死了,仍然要向朝廷请假还乡,皇帝可以下诏书,着他移孝作忠,予以慰留,这才可以不还乡。在戏剧里可以看到,有的戏里武将穿半边白袍的,就表示他是戴孝上阵,那都是皇帝特殊的慰留,国家非要这个人不可;有些是他还乡守孝以后,丧服未满,皇帝下命特别起用,名为“起复”。而起复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退休以后再起用,一种是还乡守制的人起用。
古代连皇帝也要守丧三年。譬如说丧其中是不准结婚的,年轻皇帝登位前若要结婚,除非由皇太后下命令才可以。在唐代、宋代、明代、清代都有,老皇帝一死,新皇帝没有就位以前,丧事没有发布,先办婚事,第二天再发丧,否则就违犯礼制。这种古礼连皇帝都要遵守,这是中国文化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