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刑事诉讼法》第249条和“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矛盾吗,谢谢!

3.《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与第208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并不存在矛盾。虽然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在宣告之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而不存在收监执行的问题,对于在押被告人无须等到上诉、抗诉期限届满才予以释放。当然,立即释放被告人,并不影响有关人员的上诉和检察机关的抗诉的提起。

其中有这一句话:“但由于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而不存在收监执行的问题”,我觉得是存在收监执行的问题的,因为检察机关的抗诉就可能加刑,就存在收监执行问题了。我的疑惑就是这个。

1、羁押的性质是什么?其目的是什么?
所有的侦查措施都只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它绝不是一种惩罚措施。这与刑事判决后的执行完全是两码事!尽管执行时,有刑期折抵的问题,但性质是完全不同。
2、一审判决后,无罪或免刑的,当然不应该羁押了,羁押的原因已经消除,释放不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继续羁押有何理由?如果你通盘理解刑法、刑诉法,这时再继续羁押,有何法理依据?事实上,无法定理由羁押,国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3、不能因为抗诉有可能成立,就对人继续羁押!
抗诉只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履职行为,其结果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就算能成功也不能成为羁押的理由,因为羁押只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不能因为有可能成功就羁押,这在法理上,永远是不存立的。
如果抗诉成功,该收监执行的,再收监也不迟。不能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理解为是在执行刑罚,这可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追问

我理解的你意思了,但是什么叫做“判决、裁定在发生效力后执行”,能否举个例子给我听一下,也是羁押的这种,谢谢!我是第一遍看刑诉,有理解性障碍,呵呵……

追答

好,就以羁押为例,判决生效后才执行,简单说就是判决生效后,你才可以把人送到监狱去。如果未生效,人只能在看守所里呆着,此时仍然只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另外刑期是从判决确定时起算的,但被告人先行被羁押的时间怎么算?当然不能白管了,所以才有刑期折抵的规定,以前被拘留逮捕的时间也算是刑期了,监视居住的二天折抵一天。
如果判一年,已经羁押二个月的,那判决书上执行的刑期就会明确写明:从2013年5月5日到2014年3月4日。

追问

“但由于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而不存在收监执行的问题”,这个是不是就指的是一审判决?

追答

由于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而不存在收监执行的问题
这当然是指一审时,收监执行必须有法律依据,一审已经这样判了,不管是否生效,收监执行就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这时怎么办?只能释放!如果抗诉且成功,这就又有了法律依据,可以再收监。
二审当然不必说了,它作出时就是生效的。
如果依你的推理,法律上还规定了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时还可能改判,这是否意味着被告人还要继续羁押?这显然是不成立的。
不能因为可能有罪就羁押,从这个意义上,就容易理解羁押只是一种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措施而已。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疑罪从无。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5-06
这两个不矛盾。第一审判决无罪,就要立即释放被告人,这是维护被告人人权的需要。
如果检察机关对无罪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起上诉,要等第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有罪并判处拘役、徒刑或死刑后才能将被告人重新收押。
第2个回答  2013-05-06
法院都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已经出于无罪或者不处罚的状况,就不涉及刑罚,都不判刑,检察院还抗诉什么。检察院的抗诉一般都是要被判刑的人员。
第3个回答  2013-05-06
那是以后的程序了,不影响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