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出现了多部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文献。

试举出其中两部,并分别指出其历史地位。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①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②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
  ③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年5月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和发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公布与实行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8-16
<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孙中山领导下,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临时参议院花了约一个月时间,制定了效力相等于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以临时大总统名义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分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共56条。约法是中华民国当时的最高法律,它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它还按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中央制度。为防止袁世凯今后擅自篡改《临时约法》,特地在附则中规定,修改约法,必须“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临时约法》的颁布是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它具有积极的进步的意义。《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带有鲜明的革命性、民主性。它不仅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在中国宪政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又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二十多年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贯彻执行《五四指示》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土地改革是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共成立之初,便开始从事农民运动,探索土地改革的正确方针、政策、路线,至1947年7月,中共中央和各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土地改革的法规和政策,比较著名的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大会土地法(中共中央提出)、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1932年12月:日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批准)等,这些法规大都是共产党人在变革土地制度的实践中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反映了探索正确上改路线的曲折历程,正是这些土地法经验和教训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人民解放军战略反攻开始后,中央工委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在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总结了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贯彻《五四指示》以来的土地改革经验教训。会议认为解放区贯彻(五四指示)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议后期着重讨论土改政策问题,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全文共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同时,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富农,只废除其封建式剥削部分,即出租的土地。对于富农经营的土地仍承认其所有权、这就将地主和富农进行了区分。它不仅纠正了《五四指示》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而且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所有制的革命旗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第二,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民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乡村人民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这个规定在总体上有利于满足广大农民,首先是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也可以避免重复历史上“地主不分队富农分坏田”的错误。而且“办法简单,便于实行,易为文化水平低下的农民所接受。同时,地主从党内外进行抵抗可能减少,坏干部钻空子怠工多占果实可能减少”。总之“利多害少”。

第三,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出租的权利”。“保护工商业界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这些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另外,还规定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法机关,以及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处理办法。由此可以看出它是一部彻底的、比较完备的土地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