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失火,消防队迟到30分

昨日早,亲戚家因电路问题失火,当时不同的人用不同电话拨打119竟打不通,有几次打通就莫名掉线。最后打电话给一个家离消防队近些的朋友,让他自己去消防队报的火警。
当最后消防队赶到时已经过了半个多小时。房子也着的差不多了。
我认为,如果消防队能早点赶到的话会减轻很大的损失。
请问,消防有无责任,是否应给予该一定赔偿。
请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详细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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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你们...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供参考
2000年9月1日21时40分左右,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一家名为“后街男孩”的个性专卖店突然起火,周围店铺经营人员及过往群众发现后急忙赶来灭火,并同时拨打119和110电话报警。110巡警3分钟就赶到了现场,他们组织人员用脸盆、水桶灭火,但难以控制火势。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人们最盼望的119电话却一直是忙音。110巡警与现场群众一遍遍地拨打119电话,十几分钟过去了,仍是忙音。无奈之下,有人拨通消防分局一队长的电话,30分钟后,消防车这才赶到现场,但此时大火已经被扑灭,20岁的店主吴亮已被烧死,屋内服装及其他物品均化为灰烬。

烈火熄灭了,可死者吴亮的父亲吴生华的心头之火却无法熄灭。

此后又接连发生了令吴生华火上浇油的事:消防方面又迟迟不能做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直到一年后的2001年9月6日,才认定火灾原因是汽油蒸气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又过了一年,2002年9月11日,才又做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核定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50725元。

就在接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后不久,年届五旬的吴生华以庆阳市消防分局迟延履行灭火职责、不及时灭火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迟延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定损结论违法等理由,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儿子吴亮死亡补偿费124240元、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财产损失96713元、房租费13200元,共计二十八万余元。

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消防分局作为公安消防监管机构,具有防火救火的法定职责,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由于消防分局119接警线路不畅通,火灾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出警,火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扑救,导致原告儿子吴亮被烧死,财产全部被烧毁,消防分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火灾被扑灭后,消防分局又未及时勘查现场,致使原告承租的房屋不能及时移交处理,进一步扩大了原告的损失。据此,法院确认消防分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认为其应承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应酌情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判令消防分局赔偿吴亮死亡补偿费62120元、财产损失15217.5元、房租损失13200元,共计九万余元。法院驳回了吴生华精神赔偿的请求。

庆阳市消防分局不服,向甘肃省高级法院上诉。他们认为,公安机关扑救火灾,应界定为一种抢险救援工作,一审判决将这一社会公益性的援助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予以司法审查,存在不妥。另外,吴生华虽在火灾事故中遭受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但这不是由于消防分局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以下两方面的过错导致:一是人为地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二是缺乏扑救火灾的常识,并在发生火灾后只坚持电话报警,而不是在电话不通的情况下立即乘车前往消防部门当面报警,导致了迟延报警。消防分局还提出,负有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义务的部门是电信企业,而不是公安消防部门。

2003年6月底,甘肃省高院下达了终审判决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现在,此案正在执行阶段。

六年前,119初当被告轻松获胜

神圣的119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被推上被告席的呢?是1998年3月。当时,发生在辽宁抚顺市的那起“全国首例状告119案”也曾是众多媒体上的重头新闻。1997年11月20日10时许,抚顺市民张延福家中失火。张延福和邻居们纷纷拨打119报警。可连换几部电话拨打,还是拨不通。情急之下,拨通110,在110的帮助下,消防车才于12时03分赶到现场。但由于延误火情近两个小时,张家财产已全部化为灰烬。第二天,张家人用单位电话继续试打119,连拨近五个小时,始终未能拨通。经向市长公开电话反映后,抚顺市邮电局才查出原因系119机械板块发生故障。

张家人要求邮电局补偿一定损失,但遭到了拒绝:这是机械事故,119板块失灵不可能为零。

1998年3月,张延福向新抚区法院状告抚顺市邮电局和消防局,索赔总计7.5万元。原告方的理由是:保障火警电话的畅通,是被告法定的义务,而被告却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的义务;按照《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以及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法官却采纳了两被告的观点,认为法律上没有因线路故障而要邮电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仅有的《辽宁省邮电管理条例》的第38条规定是,邮电部门接到电话故障报修后应在72小时内修复,而抚顺市邮电局在火灾次日接到报修后一小时左右就排除了线路故障,故不应对原告负赔偿责任;新抚区消防队在接到巡警报告后即赶到现场灭火,也不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张延福的诉讼请求。

这起全国首例“状告119”的热点案件就这样在原告的沮丧中结束了,“第一个吃螃蟹”的张延福白白搭上了2900元案件受理费。不过此案在法律界的影响是深远的,曾有法学杂志专门刊文讨论过。

如果拿甘肃庆阳一案与此案做比较的话,会发现有两点不同,一是庆阳案系行政诉讼,此案系民事诉讼;二是两地法院对消防机构的责任认识不同,甘肃两级法院都认为消防机构负有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的责任,而新抚区法院并没有将此责任归给消防队。

前仆后继的状告119之路

也许应该用得上“前仆后继”这个成语。辽宁抚顺的张延福虽然败诉了,但他的大胆举动仍然启发和鼓励了另外一些对119满怀怨气的火灾户,此后,各地媒体上,“状告119”的热点案件逐渐多了起来。

1999年2月12日,山东胶南市一市场内爆炸起火,大火迅速封住了一家百货批发店门,店主张安军一家三口以及恰巧在店内的另三人没能逃出,当场葬身火海。2000年7月5日,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胶南市公安消防大队,索赔85万元。

原告诉称:“消防队距火场只有3公里,但接到火警求救电话后30分钟才有一辆消防车开赴火场。当遇害人张安军的弟弟张如利哭求消防队员救救被大火封在室内的亲人时,他们却无动于衷,而且消防车的喷枪手喷了没有几分钟竟把喷枪放在地上不管了,后来有人拿起喷枪又喷了没几分钟,车内就没有水了……”原告还列举大量证人证言以求证实火灾一发生就有很多群众拨打119,但无人接警,不得不通过110求救。原告认定,明显是因时至年关消防队无人值班,或者是有人值班却擅离岗位。

4个月后,胶南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所举证据中失火时间矛盾,不能互相印证,有的证明是15时许,有的证明是15时30分,而这些证词均证明消防车到达现场的时间是“30分钟后”。依此类推,消防车是15时30分或16时到达现场的,而事实上,消防车到达现场的时间只有一个,不可能在两个不同时间点上到达同一个火灾现场。其次,张如利称他告诉其中一个消防队员说“俺哥在里面”,但记不清消防队员的具体模样特征,法院对此难以确认。另外,法院还认为,要取得国家赔偿,首先必须确认行为的违法性,本案无法确认被告系延迟履行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与山东胶南市死者家属“状告119”的泣血惨烈相比,湖北咸宁市的“状告119”反倒有点“黑色幽默”的味道。

2001年4月18日下午1时,湖北咸宁市私营业主熊老板的家用电器仓库起火。三天后,熊老板“状告119”,要求赔偿他的近四万元损失。原来,当时拨打119报警时,火警专线电话中居然传出“此机欠费”的语音提示。后来改拨110,才联系上消防队。结果,因延误救火近半个小时,造成8台空调被烧毁、烧损了。消防支队领导得知此说法还不相信:119是专线电话,只打进不打出,怎么会欠费呢?但用手机一试,果真不假。市电信局闻讯更叫冤:我们就是吃了豹子胆也不敢停119呀!

问题出在哪里呢?据后来调查,咸宁市消防队有两部火警电话,第一部火警电话是由原来的8255430转成的。2001年初,消防支队一警官以“8255430”电话担保上网,1至3月欠上网费三百多元,所以当报警拨到119时,第一部电话就出现了上述“欠费”提示。

不知道是不是消防支队自知理亏,私下给付了些补偿,使官司没有打得下去,反正熊老板状告咸宁119的官司同样未见下文。

2001年2月20日中午,浙江温岭市玉湖商场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后,三十多位受灾的经营户也表示要状告温岭市消防大队。请看他们的投诉书:《玉湖商场焚于一旦,消防队罪责难逃!》

“2月20日上午11点30分,玉湖商场底层一快餐店不慎起火。多人当即拨打119,然而消防队一直无人接听。眼看时间过去了十多分钟,火势在蔓延,于是我们派人骑摩托车快速驶往消防队,紧急汇报后,摩托车已回转来,但消防车却迟迟未到,直到12点17分,第一辆消防车才赶到现场,但此时,时间已白白过去了47分钟。由于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火势越来越凶,着火范围越来越大。可是第一辆消防车到场后,又忘了带扳手,他们回去拿来扳手,却又寻不着消防龙头。店家和围观群众,眼看财产被大火吞噬,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大家帮着找水龙头,可水龙头找到了,打开龙头后却没水,又因消防人员没几个,慌得连水管也接不牢。等到水管接牢,却由于水力不足,连二层都射不着。这怎么灭火呢……”

但消防部门并不承认救火不力,而是认为火灾场面复杂,太难救了。

这些受灾户声称要状告消防部门,可究竟告没告,同样未见下文。

2001年冬和2002年春发生在河南兰考和沁阳的两起火灾,与浙江温岭的火灾相似:119难打,消防车迟到,消火栓无水,虽说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了巨额的财产损失。河南省电视台“法制时段”节目已提出那个敏感的问题:谁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可提归提,那些向电视台激愤投诉的火灾户还是未见采取行动。

也不能说那些火灾户窝囊,“状告119”的气话好说,要告赢实在太难了。就以山东胶南市那起官司为例,法院要求原告所举众多证据中提供的失火时间必须一致,原告还得把消防队员的具体模样特征记清楚说清楚,否则就是证据不足,难以确认。这对那些突遭灭顶之灾,吓得惊慌失措,连哭带喊的火灾户来说,实在是太苛刻了。

消防纠纷已类似于医患纠纷

这一起又一起消防纠纷,不一定责任全在消防单位,但至少说明一些火灾户对消防单位的不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已到了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的程度。这很有点像当前的医患关系,一方面离不了,有了问题不找不行,另一方面又常常不满,怨气十足。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苗头。记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苗头,除了一些火灾户对消防单位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和容易把对火灾损失的怨气迁怒于消防单位之外,某些消防单位的工作作风与扑救水平看来也有待改进。

解决消防纠纷的最佳途径当然还是法律。以前的问题是对消防单位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平,同时也无益于消防事业。现在,这种状况终于在甘肃两级法院面前遭受了一次挫折。虽然,围绕这个判决的争议将肯定会持续较长时间。

参考资料:http://www.mzyfz.com.cn/zzxd/2003/2003-11s/xat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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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5-23
吃人民的饭,当然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具体怎么赔偿,要看具体情况,最好能咨询律师,俺尽力拉!
第2个回答  2008-05-23
消防队出警时间延迟也是有很多客观因素导致,法院也会考虑很多因素,因此想申请赔偿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消防队不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出警延迟。否则你胜诉可能性比较小。
你如果想起诉只能申请国家赔偿。
第3个回答  2008-05-23
目前的制度看来..
还是申请国家赔偿吧..
虽然也很麻烦..也不知道能赔多少..
第4个回答  2008-05-23
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