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 未发放的时候可以税前列支吗

如题 比如只是计提了应付职工薪酬 100万 这一百万在当期用纳税调增吗?

可以税前列支,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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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国税函【2009】3号文,应付职工薪酬 未发放的时候不得税前扣除。
比如只是计提了应付职工薪酬 100万,而没有发放,则应该纳税调增。已调增后,在实际发放的年度,可以作纳税调减。
还有个例外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以扣除。追问

但是cpa教材的例题怎么是这样子的啊
企业2007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4000万,12.31未支付,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4000万工资中,可税前扣除金额为3000万
答案应付职工薪酬的帐面价值为4000万,计税基础也是4000万
这不就是当期就给扣除了吗?
是不是比如12月计提有20万的工资未发放 然后预计下年2月份才能发的出来
这样就属于5月31日以前发放的
所以发生当期就能扣除了?

追答

cpa教材的例题有问题。
1.2007年12月内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外资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起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工资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2.国税函【2009】3号文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做了明确,是工资的规范文件。(有工资制度、同行业、代扣个得税)
3.你讲的比如12月计提有20万的工资未发放 然后预计下年2月份才能发的出来,这样就属于5月31日以前发放的。所以发生当期就能扣除了。是正确的。这里有个前提,合理。不能把次年1-5月的工资列在当年。

追问

哦 没 我打错了 上面说的是20x7年 估计是避开2007年的问题了 应该是按照新的处理的 而且这个例题我查了下10年11年的书也是这样写的 ...我再国税函【2009】3号文还有企业所得税法上面没有找到针对应付职工薪酬只计提未支付 还有5月31日之前的相关规定啊 可以帮我给我个原文链接吗 有加分的 而且我看楼下说的好像是可以税前列支- - 有点糊涂了

追答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你看文件第二扣除,第(九),职工工资
各地差不多都是这么执行的。

追问

哦 我看到了 只是 我在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上面写到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月计提的工资不是就属于当月发生的费用了吗?本月为了获得职工的服务而付出的费用

追答

权责发生制没错。这是笼统的提法。下面有具体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吗。
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特表强调“支付”。我粘贴上的。上面有。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4-30
应付职工薪酬 未发放的时候可以税前列支。

比如只是计提了应付职工薪酬 100万 这一百万在当期不用纳税调增。

企业会计核算是权责发生制,不是收付实现制。该有本期负担的费用,虽未支付,也应该确认。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用调增。追问

哦 那计税基础就按100-0来算了?请问关于这个有没有相应的文件啊 我再网上看到的都是说【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并没说只计提并未支付的情况啊... 还有辞退福利怎么处理?是实际支付再税前列支吗?

追答

福利费现在不准预提。
只能在开支时直接列支。

追问

可是楼上说的都是不能扣除啊 我也没找到说可以扣除的文件

追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是有这个规定,但是我们这里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调整应付职工薪酬部分。

    各地执行有差异。

    做汇算清缴的人,也有差异

第3个回答  2013-04-30
按照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实际支出,不可以税前列支,要当期调增。
但一般工资都是本月发放上月,如果年初发放的不调整,年末暂估的也不调整,那么一年还是十二个月的工资费用,税务稽查人员是不会让你调整的。追问

可是CPA的教材上讲的确定计税基础是按照 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准许税前扣除的金额0之间的差额,即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这不就是在说没有支付也能税前列支么
例题说的也是 未支付的时候可以税前列支啊
企业06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4000万,12.31未支付,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4000万工资中,可税前扣除金额为3000万
答案应付职工薪酬的帐面价值为4000万,计税基础也是4000万

追答

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是4000万,未来期间准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是4000万,所以计税基础是0.这样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就有4000万的差额,要调增。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一、往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务局要求年末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在当年年底前实际未发放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5月14日发布2015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