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困难户如何申请

如题所述

住房困难户申请办法与确认

1、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可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领《住房困难户申请表》,户主如实填写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报当地房管部门汇总登记后再报送区政府。

2、在申请者登记后,经区民政部门和房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示。采取两级公示办法,即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和区政府在《新闻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者的经济和住房情况。

3、同时在市、区两级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效期为15日。期间有异议的,由公示刊登单位作进一步核实。反映(举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情节恶劣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4、公示后确认无误的,列入登记名册,由区政府核发《区居民住房困难户证明书》(有效期一年),凭证安置。

扩展资料:

住房困难户的解困渠道:

1、由市解困办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选址兴建解困房。

2、由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每年承担相当于所开发的商品房面积20%以上的微利住宅作为解困房。

3、由住房困难户所在单位提供住宅作为解困房。

4、住房困难户住房已列入城市改造范围的,由建设单位在拆迁安置时负责解困。

5、通过住房合作社和集资建房的方式给以解困。

6、对长期空关的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回后用于解困。

7、住房困难户解困后,其退出的单位自管房或直管公房,分别由单位或市解困办安置其他住房困难户。

8、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具备自建解困房条件的单位,可向市解困办提出申请,经解困办审核、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计委审批立项,建设解困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印发《合肥市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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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25

以竹山县为例,方法如下:

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它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租房: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的居民,不含在职在编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的企业困难职工;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和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申报资料:其它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房产查询证明;车辆查询证明;申请书和承诺书;婚育证明(育龄妇女家庭需提供)。其它资料,企业困难职工需提供县工会出具的困难职工证明。



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以上内容参考 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其它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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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一、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对象为: (一)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和低收入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因灾倒房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审批。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专项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2.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低收入家庭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等及复印件;  3.旧房平面简图及照片;  4.救助项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三)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四)核准。市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确定救助对象。市住建局对经市民政局审核的救助对象的住房救助方式及标准予以核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居民住房困难户申请办法与确认:
  为确保市区居民住房困难户的社会保障权益,防止发生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住房困难户采取政府审核和社会公示相结合的办法予以确认。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可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领《杭州市区解决住房困难户申请表》,户主如实填写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报当地房管部门汇总登记后再报送区政府。
  (二)在申请者登记后,经区民政部门和房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示。采取两级公示办法,即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和区政府在《新闻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者的经济和住房情况。同时在市、区两级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效期为15日。期间,有异议的,由公示刊登单位作进一步核实。反映(举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情节恶劣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三)公示后确认无误的,列入登记名册,由区政府核发《区居民住房困难户证明书》(有效期一年),凭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