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一妻多妾”制中妻妾的地位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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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妻之原,起于男子的淫侈。生物界的事实,两性的数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无禁例,或虽有禁例而不严密则已,若既限定对于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许发生性的关系,而又有若干人欲多占异性为己有,则有多占的人,即有无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妇之制的社会,必皆以一夫一妻为原则。但亦总有若干例外。古代贵族,妻以外发生性的关系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妻家带来的,谓之媵。一种是自己家里所固有的,谓之妾。后世媵之实消灭,故其名称亦消灭,但以妾为配偶以外发生性的关系之人之总称。媵之义为送,即妻家送女的人,并不限于女子,如伊尹为有莘氏媵臣是。与婿家跟着新郎去迎接新娘的御相同。媵御的原始,实犹今日结婚时之男女傧相,本无可发生性的关系的理由。后来有特权的男子,不止娶于一家,正妻以外的旁妻,无以名之,亦名之曰媵,媵遂有正妻以外之配偶之义。古代的婚姻,最致谨于辈行,而此规则,亦为有特权者所破坏。娶一妻者,不但兼及其娣,而且兼及其侄,于是有诸侯一娶九女之制。取一国则二国往媵,各以侄娣从。一娶九女之制,据《白虎通义?嫁娶篇》说,天子与诸侯同。亦有以为天子娶十二女的,如《春秋繁露?爵国篇》是。此恐系以天子与诸侯同礼为不安而改之。其实在古代,天子诸侯,在实际上,未必有多大的区别。《礼记?昏义》末节说: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案《昏义》为《仪礼?士昏礼》之传,传文皆以释经,独《昏义》此节,与经无涉;文亦不类传体;其说在他处又无所见;而适与王莽立后,备和、嫔、美、御,和人三,嫔人九,美人二十七,御人八十一之制相合;见《汉书?莽传》。其为后人窜入,自无可疑。《冠义》说:“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五十而后娶,其为再娶可知。诸侯以一娶九女之故,不得再娶,《公羊》庄公十九年。大夫若亦有媵,安得再娶?管氏有三归,孔子讥其不俭,《论语?八佾》:包咸云:三归,娶三姓女。即系讥其僭人君之礼。所以除人君以外,是决无媵的。至于妾,则为家中的女子,得与家主相接之义。家族主义发达的时代,门以内的事情,国法本不甚干涉。家主在家庭中的地位,亦无人可以制裁他。家中苟有女奴,家主要破坏她的贞操,自无从加以制裁。所以有妾与否,是个事实问题,在法律上,或者并无制限。然古代依身分而立别的习惯,是非常之多的,或有制限,亦未可知。后世等级渐平。依身分而立区别的习惯大半消除,娶妾遂成为男子普遍的权利了。虽然如此,法律上仍有依身分之贵贱,而定妾之有无多寡的。如《唐书?百官志》:亲王有孺人二,媵十;二品媵八;国公及三品媵六;四品媵四;五品媵三;《明律》: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但此等法律,多成具文,而在事实上,则多妻之权利,为富者所享受。适庶之别,古代颇严。因为古代等级,本来严峻,妻和妾一出于贵族,一出于贱族,其在社会上的身分,本相悬殊之故。后世等级既平,妻妾之身分,本来的相差,不如前代之甚,所以事实上贵贱之相差亦较微。仅在法律上、风俗上,因要维持家庭间的秩序,不得不略存区别而已。 《颜氏家训》说:“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河北鄙于侧室,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这是江左犹沿古代有媵不再娶的旧风,河北就荡然了。但以妾媵终家事,必本有妾媵而后能然。如其无之,自不能不再娶。再娶自不能视之为妾。《唐书?儒学传》说:“郑余庆庙有二妣,疑于祔祭,请于有司。博士韦公肃议曰: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适。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皆适也,两祔无嫌。”自秦以来有再娶,即因封建破坏,无复一娶九女及三归等制度之故。韦公肃之议,为前娶后继,皆为适室礼文上的明据。但从礼意上说,同时不能有二嫡的,所以世俗所谓兼祧双娶,为法律所不许。大理院解释,以后娶者为妾。..可见中国通史—吕思勉.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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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8
只有一房和二房有名分,其余的小妾在当时的法律上没有任何地位,也会被人看不起。
第2个回答  2013-08-28
妻的地位高,妾的地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