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里营业税兼营业务与增值税兼营业务是如何区分的

如题所述

、关于兼营业务征税问题
  兼营与混合销售不同,后者是同一销售行为中既有货物销售又有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而兼营分为两类:一是纳税人兼有同一税种,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二是纳税人兼有营业税应税劳务与货物(销售)的应税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也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税、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此吻合。对上述政策规定,又应如何理解把握,正确地进行区分呢?第一,要正确区分兼营业务与混合销售行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第二,税法明确规定,凡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第三,没有分别核算的兼营行为,第一类就同一税种从高税率征税,第二类按增值税征收。以下试举例说明:
  1、纳税人兼营同一税种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征税问题。
  某大酒店经营餐饮业,并兼营娱乐业(卡拉OK、舞厅等),其餐饮业、娱乐业应税劳务营业额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该项业务;一是餐饮业和娱乐业同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适用税目税率不同,因而该企业属于经营同一税种不同税目的兼营业务;二是兼营业务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前已述),对该企业应就其餐饮业、娱乐业应税劳务收入总额从高按“娱乐业”税目,依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该企业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将餐饮业、娱乐业营业额在账上实行分别核算,则应分别按“服务业”5%和“娱乐业”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征税问题。
  某建筑安装企业既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又长期从事货物(原材料等)的批发、零售业务,其兼营的应税劳务与货物在账务上也能实行分别核算。此项业务;一是该企业兼营不同税种的应税劳务与货物;二是应税劳务与货物的销售(营业额)在账务上实行分别核算。故对建筑安装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货物的销售额,按增值税政策规定,依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该企业的货物销售额与建安业务营业额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则应就其货物的销售额、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以外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或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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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3
  营业税兼营业务与增值税兼营业务的区分:
  1、营业税兼营业务是指主税种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非营业税纳税业务
  2、增值税兼营业务是指主税种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纳税业务

  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一般情况下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⑴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⑵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第2个回答  2013-08-17
是相对而言的,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就是指的应征营业税的业务
第3个回答  2013-08-17
我认为最容易区分它们的一点就是:纳税主体不同:服务业里营业税兼营业务的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增值税兼营业务的主体是一般纳税人。弄明白这点后面的核算就好办了。
但共同点就是:凡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对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第4个回答  2013-08-17
 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记帐,分别核算,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由税务机关分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并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凡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对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