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因根据中科院政策,中科院各个单位必须将其各个其控股的公司中的股份比例下调到30%以下。中科院A单位对其下属B公司进行了改制(中科院A单位在其下属B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为51%)。

改制时对其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中部分资产注明“去C公司”(注:C公司与中科院无关,为完全民营企业),而C公司并不认可此部分资产;

另因国有股份要从51%下调到30%,涉及到国有股份转让,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对无形资产明显评估偏低。(偏低的参考以2001年的一次评估和2004年的一次评估比较而言,2001年B公司整体无形资产评估为:340万元左右,2004年B公司对其三个项目组的其中一个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为500万元左右。相比较而言,2007年这一次改制的B公司整体无形资产评估150万元左右,是明显偏低)

我本人是A公司的股东(股份比例不到1%),完全没有发言的机会。现在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的上述两个问题,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以此评估报告为基础的改制经济行为无效?

另,因为在改制过程中我本人多次向中科院A单位反映了B公司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中科院A单位仍然坚持主导通过了此次改制。我是否可以起诉主导此次改制的中科院A单位,如果能够起诉中科院A单位,他的罪名是什么?

chromsep,您好:
1、国有企业改制很复杂,各单位、各行业执行的改制重组的政策文件都是遵循国家有关部门的的原则规定再细化而来的,演变时必须考虑改制企业历史上存在的问题。因此,改制方案或文件很难满足各方面的愿望。
2、法院不受理国有企业改制民事案件。在《民法》中也没有涉及改制中的民事问题如何定性,法院无可操作的法律、法典。
3、你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的上述两个问题,可以向改制企业的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诉,他们应该受理。若不受理,你可提请行政诉讼,以“不作为”为案由起诉这个主管部门。当然,也可向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投诉,请他们监管。
4、你无法起诉A单位,因为国企改制不是A单位能决定的,A单位仅仅是贯彻、执行了国家的规定,你不能也无法起诉国家或国务院。若A单位在改制工作中有偏差,只要不触犯刑法,也不会有民事责任的。
5、国企改制是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每部分人的获利或损益不可能一致,只要显示公正公开公平即可。改制方案(包括资产的转让、评估)的批准程序合法,就无可非厚。
以上仅供参考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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