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1211灭火器?

如题所述

1211灭火器利用装在筒内的氮气压力将1211灭火剂喷射出灭火,它属于储压式一类,1211是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的代号,分子式为CF2C1Br,它是我国目前生产和使用最广的一种卤代烷灭火剂,以液态罐装在钢瓶高内。1211灭火剂是一种低沸点的液化气体,具有灭火效率高、毒性低、腐蚀性小、久储不变质、灭火后不留痕迹、不污染被保护物、绝缘性能好等优点。

1211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扑救精密仪器、仪表、贵重的物资、珍贵文物、图书档案等初起火灾;扑救飞机、船舶、车辆、油库、宾馆等场所以固体物质的表面初起火灾。

MY型手提式1211灭火器

1、规格 按充装灭火剂量可分为0.5公斤、1公斤、2公斤、3公斤、4公斤、6公斤六种型号规格。

2、使用方法 使用时,首先拨掉安全销,然后握紧压把进行喷射。

但应注意,灭火时要保持直立位置,不可水平或颠倒使用,喷嘴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及远,快速向前推进;要防止回火复燃,零星小火则可采用点射。如遇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可使1211灭火剂的射流由上而下向容器的内侧壁喷射。如果扑救固体物质表面火灾,应将喷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左右喷射。

3、维护保养

a、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取用方便的地方,储存处的环境温度 为—10度C~45度C。

b、不得存放在采暖或加热设备附近和阳光强烈照射的场所,以免变质失效。

c、每隔半年检查一次灭火器上的压力,压力表指针指示在红色区域内,应立即补充灭火剂和氮气。

d、每隔五年或再次装灭火剂前,应进行相当于设计压力1.5倍的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211灭火器报废的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1211灭火器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8109--87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2137-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维护检查 maintenance inspection

    维护检查是用简单的目视方法进行的检查,是对灭火器是否能继续使用所作的最基本的检查。

  3.2  维修检查 servicing inspection

    维修检查是指再充装前的检查和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查,是判断灭火器是否能继续再安全有效地使用所作的检查。

4 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4.1 检查项目

  4.1.1 维护检查项目包括:

    外部结构和配件检查;

    筒体外部腐蚀程度检查;

    标志检查和泄漏检查。

  4.1.2 维修检查项目包括:

    外部及内部结构和配件检查;

    筒体外部及内部腐蚀程度检查;

    筒体和阀门的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检查。

4.2 检查周期

  4.2.1 维护检查周期 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4.2.2 维修检查周期 维修检查周期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 灭火器被开启或使用后、或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满5年而未使用者,应送到合法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b) 已经过维修的灭火器,以后应每隔二年再次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c) 当灭火器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保险装置已被破坏;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红区,或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绿区但灭火器的重量有明显的减轻;压力指示器已损坏;筒体有磕伤、划伤、严重腐蚀或其它零部件有严重损伤时;经维修后的标志上无维修日期。

5 报废评定

  5.1 维护检查的报废评定 灭火器在维护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

    a) 筒体外表涂层脱落或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b) 无压力指示器;

    c) 筒体有可见的变形;

    d) 器头有可见的裂纹;

    e) 使用说明标志模糊不清或残缺;

    f) 底座破裂、磨损、腐蚀而失去作用;

    g) 灭火器的提压把以及阀门等金属件严重腐蚀;

    h) 无生产日期;

    i) 无生产许可证或无认证或认可标志;

    j) 非金属材料器头;

    k) 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已超过10年;

    l) 由非合法的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 m) 当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时。

  5.2 维修检查的报废评定 灭火器在维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

    a) 存在5.1条所列的缺陷情况之一的灭火器;

    b) 阀门不能开启;

    c) 无卸压结构;

    d)手提式1211灭火器的筒体和器头的水压试验结果不符合GB4351-1997中5.10.1.1条的要求,或推车式1211灭火器的筒体和器头的水压试验结果不符合GB8109-87中3.7.3条的要求;

    e) 按GB12137-89的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在试验压力等于灭火器的最大工作压力(PMS)下,筒体或阀门出现泄漏;

    f) 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锈蚀的凹坑;

    g) 筒体外部磕伤、划伤、凹坑和线腐蚀或面腐蚀的深度大于或等于设计壁厚的10%(测量方法见附录A)。

 6 报废后的处置

  判为报废的灭火器应送合法的回收单位进行处理。残存的1211灭火剂应予回收。

  报废的灭火器的筒体应由回收单位负责销毁。销毁的方式为压扁、打孔或锯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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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9
什么叫1211灭火器?其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什么?
它属于贮压式一类灭火器。1211是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的代号,分子式为 CF2ClBr;它是我国目前生产和使用最广的一种卤代烷灭火剂,以液态灌装在钢瓶内。1211灭火器用装在筒内的氮气压力将1211灭火剂喷出灭火。1211灭火器
是一种低沸点的液化气体,具有灭火效率高、毒性低、腐蚀性小、久贮不变质、灭火后不留痕迹、不污染被保护物、绝缘性良好等优点。
1211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灭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即B类、C类及D类);也可以对固体物质如木、竹、织物、纸张等表面火灾(即A类)进行扑灭;还可以用于扑灭精密仪器、贵重物资仓库、珍贵文物、图书档案、电器仪表等初起火灾;还能扑灭飞机、船舶、车辆、油库、宾馆等场所的初起火灾。
使用1211灭火器时,首先拔掉安全销,然后握紧压把,通过压杆迫使密封阀开启,1211灭火剂在氮气作用下,通过虹吸管从喷嘴以雾状喷出,并立即气化;当拉开压把时,压杆在弹簧的作用下复位,阀门关闭,灭火剂停止喷出,故可间歇喷射。
灭火时,要保持直立位置,不可水平或颠倒使用。喷嘴应对准火灾根部,由远及近,快速向前推进;要防止回火复燃,零星小火则可采用点射灭火。如遇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可使1211灭火剂的射流由上而下向容器的内壁喷射,且必须避免让射流直接冲击液面,以防燃烧液体飞溅而扩大火势。如果扑灭固体物质表面火灾,应将喷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左右喷射即可。此外,当采用1211灭火器在狭小的密闭空间灭火时,在火被扑灭后,应立即撤离,以防中毒。
第2个回答  2013-08-19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简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座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苦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脾。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 mm×50 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宇。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简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宇)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 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简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简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 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干等于4 kg的灭火器,应更 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简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刊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

可以做参考.建议最好是送到专业厂商审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