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分为四类,即竞争性营利组织、竞争性非营利组织、独占性营利组织和独占性非营利组织。
1、竞争性营利组织:
为了实现组织的经济利益目标,而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社会金融经济或营利性。这类社会组织的公共关系意识较强,公共关系行为也较为自觉和主动。
2、竞争性非营利组织:
国家为了实现综合国力的提高而指定进行生产和管理,不以经济利益为根本追求。例如,学校、医院、各种兵工生产单位等等。
3、独占性营利组织:
国家为了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的秩序、促进其健康的发展而宏观控制的社会组织,它们对其产品或服务具有垄断性,即使自己与公众关系不好或形象不良时也能营利。如垄断的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邮政局等等。
4、独占性非营利组织:
国家为保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而建立,它们不仅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且还缺乏竞争压力,因此,它们往往会忽略自己的公众,其公共关系工作一般是比较薄弱的。例如,公安机关、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