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界定?

如题所述

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了投保人对自身具有无限保险利益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存在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单位与员工之间虽然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但是并不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因此,保险人在承保人身保险时,要坚决按照保障利益原则办事,对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绝不予签订,这样才能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自此,明确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者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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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08
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国家法律层面对保险的保险利益相关界定。
第2个回答  2017-07-14
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了投保人对自身具有无限保险利益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存在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单位与员工之间虽然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但是并不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因此,保险人在承保人身保险时,要坚决按照保障利益原则办事,对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绝不予签订,这样才能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自此,明确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者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3个回答  2013-09-07
本文的论述对象是人身保险领域中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法的基础性观念,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价值、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一系列保险法制度上的设计.保险法上的这些(略)彻和体现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阐述保险利益这一概念的由来,来说明一般性保险利益制度的主要功能;以(略)学术观点的评析,论述保险利益之内涵.第二部分通过界定人身保险上保险利益之性质,来阐述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的适用.第三部分谈的是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领域具体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如保(略)、范围、时间效力、说明和审查以及保险利益缺乏的法律后果等.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立法的相关建议,
第4个回答  2013-09-07
参照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有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