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鞅变法主要内容。

如题所述

第一次变法

1、颁布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法律,轻罪用重刑。

2、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

3、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

4、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

5、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变法

1、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2、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

3、迁都咸阳,修建宫殿。

4、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

5、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

6、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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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中的立木为信的故事

战国七雄中,秦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比中原各诸侯国落后。贴邻的魏国就 比秦国强,还从秦国夺去了河西一大片地方。 公元前361年,秦国的新君秦孝公即位。他下决心发愤图强,首先搜罗人才。

他下了 一道命令,说:“不论是秦国人或者外来的客人,谁要是能想办法使秦国富强起来的,就封他做官。” 秦孝公这样一号召,果然吸引了不少有才干的人。

有一个叫公孙鞅(就是后来的商鞅)的卫国人,在魏国宰相公叔痤手下当官,公叔痤临终前将他推荐给魏惠王,但没有得到重用。商鞅便来到秦国,托秦孝公宠臣景监的引荐,得到秦孝公的接见。 商鞅对秦孝公说:“一个国家要富强,必须注意农业,奖励将士;要打算把国家治好, 必须有赏有罚。

有赏有罚,朝廷有了威信,一切改革也就容易进行了。” 秦孝公完全同意商鞅的主张。可是秦国的一些贵族和大臣却竭力反对。秦孝公一看反对的人这么多,自己刚刚即位,怕闹出乱子来,就把改革的事暂时搁了下来。 

过了两年,秦孝公的君位坐稳了想起了改革,改革制度的事全由左庶长拿主意。” 商鞅起草了一个改革的法令,但是怕老百姓不信任他,不按照新法令去做。就先叫人在 都城的南门竖了一根三丈高的木头,下命令说:“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去的,就赏十两 金。”

不一会,南门口围了一大堆人,大家议论纷纷。有的说:“这根木头谁都拿得动,哪儿用得着十两赏金?”有的说:“这大概是左庶长成心开玩笑吧。” 大伙儿你瞧我,我瞧你,就是没有一个敢上去扛木头的。 商鞅知道老百姓还不相信他下的命令,就把赏金提到五十两。

没有想到赏金越高,看热 闹的人越觉得不近情理,仍旧没人敢去扛。 正在大伙儿议论纷纷的时候,人群中有一个人跑出来,说:“我来试试。”他说着,真的把木头扛起来就走,一直搬到北门。

商鞅立刻派人传出话来,赏给扛木头的人五十两黄澄澄的金,一分也没少。 这件事立即传了开去,一下子轰动了秦国。老百姓说: 左庶长的命令不含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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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6

第一次变法

1、颁布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法律,轻罪用重刑。

2、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

3、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

4、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

5、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变法

1、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2、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

3、迁都咸阳,修建宫殿。

4、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

5、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

6、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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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商鞅变法是中国古代一次成功的变革记为新发,他让秦国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并且为以后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而且确定了法治的思想。

商鞅吸取了李悝、吴起等法家在魏、楚等国实行变法的经验,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对法家政策作了进一步发展,后来居上,变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他进一步破除了井田制,扩大了亩制,重农抑商,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鼓励垦荒,这就促进了秦国小农经济的发展。

他普遍推行了县制,制定了法律,统一了度量衡制,建成了中央集权的君主政权。他禁止私斗,奖励军功,制定二十等爵制度,这有利于加强军队战斗力。他打击反对变法的旧贵族,并且“燔《诗》《书》而明法令”,使变法令得以贯彻执行。由于这一切,秦国很快富强起来,奠定了此后秦统一全中国的基础。正如汉代王充所说的:“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篇》)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经济上,改变了旧有的生产关系,废井田开阡陌,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政治上,打击并瓦解了旧的血缘宗法制度,使国家机制更加健全,中央集权制度的建设从此开始;军事上,奖励军功,达到了强兵的目的,极大的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为秦的下一步的战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对此后秦国以及秦代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云梦出土的《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的基础上修订、补充、累积而成。《秦律》也多处讲到连坐法,例如户籍登记有隐匿或不实,不但乡官要受罚,同“伍”的也要每户罚一盾,“皆迁之”(即罚戍边)。

《秦律》也把镇压“盗贼”放在首要地位,并对轻罪用重刑。例如盗取一钱到二百二十钱的要“迁之”,盗取二百二十钱以上和六百六十钱以上要分别罚作刑徒,盗牛者要罚作刑徒,盗羊或猪的也有相当的惩处,甚至偷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的也要“赀徭三旬”(即罚处徭役三十天)。对五人以上的“群盗”则追捕处罚更严。同时《秦律》还有许多对各种逃亡者追捕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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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1-13

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开始变法。内容有:

1、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准许自由买卖;

2、奖励耕织和军功。生产粮食布帛多的人,可免除徭役;因从事商业而贫穷的人,全家罚做奴隶;根据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和田宅,废除没有军功的旧贵族的特权;

3、建立县制,由国君直接派官吏治理;

4、统一度量衡,在秦国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这些措施使秦国的封建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商鞅变法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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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的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是分封制崩溃、中央集权制确立的过渡时期,在这一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导致原有的土地国有制,逐步被土地私有制所代替,地主和农民两大对立的阶级的产生。 

新兴军功地主阶级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要求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利,从而引起了社会秩序的变动。因此,纷纷要求在政治上进行改革,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地主阶级统治。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等。 

战国初期,秦国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赋税改革,都晚于其余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齐、楚、燕、赵、魏、韩六个大国。为了增强秦国实力,在诸侯国的争霸中处于有利地位和不被别国吞并,秦孝公引进人才, 变法图强。

变法的影响: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经济上,改变了旧有的生产关系,废井田开阡陌,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政治上,打击并瓦解了旧的血缘宗法制度,使国家机制更加健全,中央集权制度的建设从此开始;

军事上,奖励军功,达到了强兵的目的,极大的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为秦的下一步的战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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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3-11
第4个回答  2019-10-13
第一次变法
1、颁布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法律,轻罪用重刑。
2、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
3、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
4、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
5、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变法
1、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2、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
3、迁都咸阳,修建宫殿。
4、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
5、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
6、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