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党支部包含十个领域分别是村党支部、社区党支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
高校中的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其任务如下:
1、村党支部
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2、社区党支部
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章工作机制
1、第十一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2、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4、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党支部包含十个领域分别是村党支部、社区党支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高校中的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其任务如下:
1、村党支部
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2、社区党支部
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3、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4、高校中的党支部
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
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6、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
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7、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
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8、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
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9、流动党员党支部
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10、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包含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联合支部。
1、党员超过一百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2、党员超过五十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
3、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又不足五十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委员会。
4、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
5、对党员不足一百人的或五十人的部分单位,如果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一百人或五十人,不需要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的,也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
扩展资料:
1、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
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党员人数超过七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七名的,只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名。支委人数不应超过或等于本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以三至七人为宜。支部委员会一般应从基层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党员骨干中选举产生。
2、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的设立。
一般设书记一人、副书记若干人,并根据支委名额的多少和实际需要,酌情设组织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宣传委员、保密委员、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工作委员。
党员少的支部,也可设三名支委(一般设正、副书记和组织委员),或不设支委会,只设正、副书记。支委名额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
3、支部委员会的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
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党支部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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