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开始形成监察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西汉:①汉武帝时,建立刺史制度,刺史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有利于地方稳定和加强中央集权。②选官制度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察举制等,有利于选拔人才。 隋唐:①选拔官员的主要制度是科举制,用考试方式选拔官员,合格者方能为官。②唐时科举制进一步完善,考试科目增多,录取人数扩大,高官主持考试等。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把选拔官员的权力集中到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但是,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吏治清明和长治久安,吏治的腐败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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