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第三章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二十人至五十人确定;一千人以上不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人确定;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一百人至二百人确定。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