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5-25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2个回答 2013-08-29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听取和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草案中出现了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约束名人代言、优先民事赔偿等亮点,从中不难看到三鹿事件的影子。 在三鹿事件之后进行的网络调查中,“明星应当为其所代言的问题奶粉承担责任”的观点获得了半数以上网民的支持。不过,广告法对于问题广告的处罚对象仅限于广告主和经营者,要求代言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名人代言将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具有填补法律空白的意义。中国民众对于广告的信任度高达35%,名人“忽悠”对食品安全的危害可以想象。但是,上述防“忽悠”条款能否真正起到作用,却值得推敲。 根据草案,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的前置要件是,他们推荐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这里,“不符合标准”到底是实质上还是形式上的不符合,没有明确界定但却至关重要。如果要求名人代言的食品必须在实质上符合标准,这显然超出了代言人的能力范围,他们并不具备甄别真假优劣的能力。以此为尺度要求代言人承担关联责任,不仅不公平而且也没有实际执行的可能性。形式上的符合标准,即拥有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就意味着该食品安全可信,这一点对代言人来说应该不难做到。但是,三鹿事件中的明星代言恰恰发生在食品安全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如此以来,这样一个“名人代言需担责”的条款除了警示意义之外,并不具备多大实际执行的价值。 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期望,最靠得住的还是严格有力的政府监管。三鹿事件的发生除了提示单个监管部门的敷衍与松懈之外,亦不乏对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警示。2003年食品药品监督局的成立,并没有让人们看到中国FDA的横空出世。2004年多部门分段管理机制的确立,进一步加大了部门间统筹协调的难度。三聚氰胺事件爆发之后,奶站到底归谁管理的推诿和追问,更是对多头管理的合力与效率提出了严重质疑。食品安全法“四审”草案终于提出,国务院设立国家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至少,它将解决同级别机构之间协调不灵的问题。但是,如果食品安全委员会仍停留于虚设的协调机构性质的话,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离集中高效的要求,离大部制改革的方向,都还存在不小的距离。 “四审”草案中增加的另一个亮点,是对责任企业的赔偿顺序作出了重要调整。三鹿事件中发生了企业破产与患儿赔偿的严重冲突,按照破产法规定,受害者赔偿属于未决诉讼,与一般债权一起列于清偿序列的最后。按照这样的法律逻辑,受害患儿但很难得到合力赔偿。最后,有关方面通过建立赔偿基金的方式,成功地避开了法律窘境。草案规定,食品企业既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将优先民事赔偿责任,其用意显然在于防范三鹿事件中出现的漏洞。但是,当企业资产无法承担赔偿义务时,消费者将通过何种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依然是待解的问题。三鹿事件中出现的赔偿基金制度,并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固定。 也许法律永远不可能顾及所有尚未发生的情形,法律需要在实践之中变得丰满和成熟。更重要的是,法律需要得以执行才能展现其威力和魅力。特仑苏中的OMP问题并不存在法律的漏洞,但它仍然一度让民众困惑不已,根源便是法规没有被严格执行。有了食品安全法之后,三鹿事件的魅影到底还会不会出现,也许并不是求诸几页法律文本能够得出结论的。 ——转载自搜狐评
第3个回答 2018-07-05
您好!食品安全法,全书共分九章,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食品生产经营法律制度、食品检验基本法律制度、食品进出口法律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及外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等进行了阐释和论述。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09-06-01
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