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房的注意事项

老师布置了一个作业,要求把开办药房的条件用PPT形式展现出来。我想问一下,有没有相关的PPT可以让我做参考。如果没有的话,请详细叙述一下怎样开办一个药房。包括,拿到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采购注意事项;仓储注意事项;店面注意事项;店面平面图;职工的合同及证件等。请尽量详细。谢谢。

如果是加盟形式,我们需要事先考察品牌直营店数量和经营情况,可以反映出此项目的可行性。

好的项目一定是经过市场检验的项目,直营店就是检验项目可行性的最好方式。直营店的成功运作,可以检验项目的商业模式的正确性、产品适合现阶段的消费潮流、店铺运营可操作性强。直营店的发展情况也客观显示了品牌的核心竞争力。

好的项目直营店一定是标杆一样的存在:服务到位、产品过硬、装修有吸引力,选址优异、盈利能力超强,直营店如果不能做到以上几点,总部又要从哪里总结出成功经验教给加盟商呢?

判别标准:

考察总部是否拥有直营店及经营情况。

门店的经营,通常是按照一季度或者半年来交房租,一家直营店,在经营三个月后,如果没有找到盈利的希望,可能还会再坚持3个月,但是半年没有满足盈利,都会选择放弃,所以一家直营店持续经营长短,可以确定盈利的基础,可以肯定项目可行性。

开办药房的注意事项

一个品牌拥有的直营店越多、直营店经营时间越长,积累的运营实践经验就相对越丰富。

药店经营,不得不提到一些很关键的点:

一是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参保人员”服务的理念,严格遵守《服务协议》,扎实做好售药服务工作;

二是从正规渠道进药,明码标价,账目清晰;

三是提供24小时刷卡售药服务;

四是明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禁止重症慢性病患者串换药品;

五是从2019年元月1日起,食品、日用品等商品全部下架;

六是同时承担门诊重症慢性病定点的药店,要完善重症慢性病人员购药档案。

虚假宣传被罚

2018年12月,浙江嘉兴一药店,因涉嫌虚假宣传被罚了120.56万元。

2018年4月,广东省高州一药店当事人因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能,被相关部门查处。

根据历年来的案件总结,以及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目前这些行为,均涉嫌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宣传,药店需注意。

1.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2.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3.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4.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

5.未经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6.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

7.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形。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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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31
不同的地方 开办药店的要求是不同的。以城市为列,给你提供点信息吧。作业,还是得自己完成的。 1.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有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
2.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应该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新开的药店也要施行GSP认证,GSP那就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一切都要按GSP模式运作。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人员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并必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经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 (二)企业必须配备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计量员、营业员、处方审核人员,并配备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和处方审核工作。 1.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执业(中)药师、一名从业(中)药师或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有中药配方的上述药学技术人员中应有一名是中药专业; 2.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至少配备二名从业(中)药师或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有中药配方的上述药学技术人员中应有一名是中药专业。 (三)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且具有一年(含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 (四)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五)处方审核人员必须是执业(中)药师、从业(中)药师或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六)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好好工作。营业时间必须有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并遵守《〈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 (七)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并经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的工作人员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八) 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从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执业(中)药师身体健康的可延长至70岁。 (九)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传染性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2个回答  2013-08-31
必须通过GSP认证,在《药品管理法》及《GSP》的规定中以下是必须的:一、人员: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经营规模的大小决定执业(中)药师以及(中)药师人数的多少,需在职在岗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药品零售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当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二、 管理:必须按照《GSP》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三、采购:必须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必须有完整的购销记录,建立供货企业档案、药品质量档案、进货检查验收记录、购销记录等。四、仓储:必须建立并执行药品入库储存、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五、销售: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介绍、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处方所列药品。六、硬件:营业面积最低要求: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必须有适合药品陈列、储存的货架及地垫;仓库环境必须有监测温湿度的设备,调控温湿度的设备;经营生物制品的必须有冷藏设备;仓库还应该配备防虫、防鼠的设施。七、其他:其余的软件和硬件的要求因地制宜。
第3个回答  2013-08-31
药店药品分类首先药品分为:处方药、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按照功能与用途分:
01、抗生素类药品 02、心脑血管用药 03、消化系统用药
04、呼吸系统用药05、泌尿系统用药 06、血液系统用药
07、五官科用药 08、抗风湿类药品 09、注射剂类药品
10、糖尿病用药 11、激素类药品 12、皮肤科用药 13、妇科用药 14、抗肿瘤用药 15、抗精神病药品
16、清热解毒药品 17、受体激动\阻断药和抗过敏药 18、滋补类药品 19、维生素、矿物质药品 药店摆放药品应遵循以下七条原则。一特殊药品特殊管理原则。有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店,应设立专柜存放精神药品,不能与其他药品混同摆放,不要放在特别醒目的位置,并做到专人管理、专册登记,以保证存放安全。二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原则。非药品应在药柜之外摆放,不应与药品混放,更不能摆在药品的中间。有经营避孕药具等家庭常用医疗器械资格的药店,应设置医疗器械专柜。三处方药集中陈列原则。鉴于目前处方药属于“双轨制”管理阶段,对必须持处方购买的药品应集中摆放,并制作明显标识,以提示消费者购买时出示处方。四外用、易串味药单放原则。为防止药品成分相互影响,应将外用和易串味药品单独摆放,并相对分开。五按用途分类原则。为方便消费者选购和经营者取药,药店应按用途分类摆放药品,如内科用药、伤科用药等。六按功能放置原则。在分类摆放的基础上,药店要再按功能分类放置药品,如内科用药可分为呼吸内科用药、消化内科药、神经内科用药、心血管内科用药等。七非处方药突出原则。在以上原则下,药店在摆放药品时,要把非处方药摆在最醒目的位置,并尽可能地突出乙类处方药,以方便消费者选择购买,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健、自我药疗能力。三、药品验收与检验管理制度 验收内容: 保管员收货:�6�1 1 保管人员依据药品购进人员所做的“药品购进记录”和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单”对照实物进行核对后收货,并在“药品购进记录”和供货单位收货单上签章。�6�1 2 保管人员根据销售部门所开具的“药品退货通知单”对照实物对销后退回药品进行核对后收货,并在退货单位的退货单上签章。�6�1 3 保管人员应将属购进的药品放置于待验区、将属销后退回药品放置于退货药品库(区)并做好退货记录,及时通知验收人员到场进行验收�6�1 药品验收:�6�1 1验收的内容: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6�1 验收的标准:�6�1 1 验收人员依据药品质量标准规定,逐批抽取规定数量的药品进行外观性状的检查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6�1 2 验收人员依据药品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进行逐批验收。�6�1 验收的场所、步骤与方法:�6�1 验收人员在待验区内首先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规定的,予以记录并开箱检查药品内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予以记录并根据来货数量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到验收养护室进行外观性状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符合规定要求后,对已开箱药品进行复原,并用本企业的封签封箱;在药品验收记录上填写药品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签章,并将药品验收记录交档案人员归档;同时通知保管人员办理药品入库手续。凡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交质量管理人员复查处理。�6�1 药品包装、标识主要检查内容:�6�1 1 药品的每一原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6�1 2 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能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6�1 3 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企业出具的该批号的药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书。�6�1 4 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应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6�1 5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一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药品名称、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其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6�1 5.2.5 抽样的原则与方法:�6�1 5.2.5.1 验收抽样的原则:验收所抽样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6�1 5.2.5.2 验收抽样的方法:�6�1 5.2.5.2.1 化学药品制剂和中药成方制剂的抽样方法:�6�1 每批药品必须进行抽样,如为整件包装必须在每件包装上从上、中、下不同部位抽取3个以上小包装进行检查。凡需进行药品外观性状检查时,检查样品的具体数量(支、瓶、片或粒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关于检验抽样数量的要求;如来货不属于整件包装的,应每瓶或每盒都进行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的验收。�6�1 中药材的抽样方法:药材总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贵细药材,不论件数多少均逐件取样。�6�1 验收的时限:所购进药品均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验收。�6�1 5.2.8 验收记录:�6�1 5.2.8.1 药品验收记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供货日期、到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签章。�6�1 5.2.8.2 药品验收记录的保存:药品验收记录由专职验收人员按日或月顺序装订,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6�1 5.3 药品入库:�6�1 5.3.1 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上写明药品质量状况、签章并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根据验收合格结论和验收人员的签章将药品放置于相应的合格药品库(区),并做好记录。�6�1 保管人员如发现药品有货与单不符,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质量异常情况时,有权拒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6�1 有关问题的处理:�6�1 1 验收人员发现不合格药品时,应按《不合格药品管理程序》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处理。�6�1 2 验收人员发现本程序未明确的问题时,应立即报告质量管理人员,由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6�1 有关记录应执行本企业《记录管理制度》的规定。购进管理制度�6�1 购进质量管理程序: 1.确定供货企业法定资格质量信誉; 2.审核购入药品合法性质量可靠性(网上审核进入 国家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3.验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销售人员需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首营品种审核批准; 5.签订购货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6.执行购货合同。�6�1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的基本条件:�6�1 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表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6�1 购进记录:�6�1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做到票、帐、货相符。并按规定保存,药品零售企业的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2年。对进货情况每年应进行质量评审。 四、药品价格影响因素分析生产成本:固定成本(厂房,设备,研发成本)流通成本:(水电,工资,原材料,税金)经营成本:交通,广告,策划,售后。还有利润,季节,生活水平和供求水平以及市场竞争。五、柜台礼仪1.整洁、发式得体、面带微笑、标准的站姿、使用标准的药店服务语言,给来就很痛苦的患者一个好情。2.不允许的行为。
(1)营业场所,把手插在口袋里走路。
(2)药店擦口红,剪指甲。
(3)责任,甚至与顾客争吵。
(4)顾客光临时,三五成群地聊天。
(5)靠在货架上。
(6)顾客,做挖鼻、剔牙, 冲着顾客打喷嚏,咳嗽。本回答被网友采纳